关于公布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划转至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
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关于<营口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辽事改办发〔2017〕1号)和《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营政发〔2016〕33号)、《营口市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营分事改发〔2017〕1号)要求,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划转至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实施审批的21项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对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原承担行政审批的事业单位不再行使审批职能。
附件: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划转至营口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9月13日
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划转至营口市
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二、三级渔港或者二、三级渔港水域施工作业审批。
2.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审批。
3.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
4.森林植物检疫证。
5.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6.权限内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的子项)。
7.权限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子项)。
8.辖区内、相邻两市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9.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增加客运班线)。
10.道路货运输经营许可。
1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1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5.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审批。
16.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
17.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18.植物调运检疫。
19.植物产地检疫。
2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