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营口市《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营残联[2014]26号)及《营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5年4月1日)、《辽宁省残联、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辽残联发[2015]22号)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2017年度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工作从4月1日―6月30日止(节假日顺延),逾期年审系统停用视为未安置残疾人计算。各级地税机关征收时间从4月1日-9月30日止(节假日顺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费款隶属年度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二、年审、缴费程序
(一)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本级残联年审大厅参加年审,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本级残联年审大厅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在年审期间如实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到营口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厅参加年审的单位有:
(1)高新区、沿海产业基地、中小园区(所属市直、站前区、西市区所辖)各类单位;
(2)站前区、西市区所属各类单位。
三、年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网站可下载,须带公章)
2、第二代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2016年1、6、12月份工资表。
4、2016年1、6、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缴费单及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残疾职工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接续《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与人社部门出具的用工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
7、符合小微企业免征标准的,须提供免征期限内能证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有效凭证(工资手册、订在帐里的工资单、社保凭证等)及有效的法人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及依据
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公式: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除以12个月
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6、保障金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缴纳;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
7、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8、对拒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我们将会同财政、地税、人社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情节严重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厅地址:
西市区青花大街西49号残疾人康复中心院内西二楼(市森林公园西行200米路北)
咨询电话:2660799 2660299 投诉电话:2600137
公告网址:http://www.ykscl.org.cn/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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