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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为三、四级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来源:营口人社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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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将我市三、级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范围的通知》营残联〔2017〕31号文件通知,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将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低保户中三、四级残疾人,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选择任意缴费档次超出100元缴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四残疾人想要办理保险的,需持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市(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营口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4〕15号)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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