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绿色通道 > 残疾人 > 正文
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人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打印网页 关闭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处室
处理意见
备注
653
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人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2005年8月28日发布)第4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网站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各行政执法机构
 
 



 
市直各部门 国家各部委 国内各省政府 省内各市政府 中省直及其他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营口市信息中心 通用网址:中国营口  
网址:www.jsxkry.com www.yingkou.net.cn
地 址:营口市新联大街东1号 市政府1023 邮 编:115003
辽ICP备:05015497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