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绿色通道 > 妇女 > 正文
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行为的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2日
打印网页 关闭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收费 公开 公开 公开 主管 承办 承办部门负 责 人 备注
依据 标准 形式 范围 时间 领导 部门
228 行政处罚 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行为的处罚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不收费   向社会 长期公开 王耀、 广告科、经济检查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东升分局、沿海产业基地分局、熊岳分局、南楼经济开发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分局 张国恩、李志怀、赵明源、高德斌、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网站 公开 王喜全、 李威、
      岳剑英 张侃、
        李玉海、
        成立新、
        赵军、
        刘辉



 
市直各部门 国家各部委 国内各省政府 省内各市政府 中省直及其他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营口市信息中心 通用网址:中国营口  
网址:www.jsxkry.com www.yingkou.net.cn
地 址:营口市新联大街东1号 市政府1023 邮 编:115003
辽ICP备:05015497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