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民政局提供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编号:GGFW0094
二、事项类别:就业技能培训
三、办理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 第608号令)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11〕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2015〕165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辽民函〔2014〕7号)
四、受理单位
营口市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
五、基本流程
1.受理:
申办人填报就业志愿,受理人将申办人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查询。
2.推荐就业:
受理人组织申办人员参加招聘会,或与用工企业对接,推荐就业。
3.再就业:
受理人3个月后对申办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回访,未就业的推荐就业。
六、申请材料
无
七、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时限
无
十、表格下载
无
十一、咨询渠道
联系人:营口市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吴鸣
联系方式:0417-2167567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办公地址:营口市站前区体育馆路42-1
十三、监督途径
联系人:营口市民政局党委工作室 张丹铭;
联系方式:0417-2943710。
十四、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