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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未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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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收费(处罚)
公开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主管
领导
承办
部门
承办部门
负 责 人
处理意见
备注
依据
标准
45
行政处罚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未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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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林
营口市卫生监督所
孙赫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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