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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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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收费(处罚)
公开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主管
领导
承办
部门
承办部门
负 责 人
处理意见
备注
依据
标准
47
行政处罚
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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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林
营口市卫生监督所
孙赫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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