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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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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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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处室
处理意见
231
对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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