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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教育局提供学生资助服务办事指南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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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教育局提供学生资助服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编号:GGFW0080。 

    二、事项类别:公共教育。 

    三、办理依据: 

    (一)普通高中资助政策 

    依据《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中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辽教助〔2016〕38号):“辽宁省中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须知: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我省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部分学生免学杂费为辅,学校和社会资助为补充的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城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农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普通高中就读的,与所在城市普通高中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461号)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2、免学杂费。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孤儿学生,一律免收学费和住宿费;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一律免收学费和住宿费。 

    3、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具体资助事项可根据各学校实际,单独列出)。 

    4、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设立奖助等各类资助措施(具体资助事项,可根据各学校实际和出资人要求,单独列出)。 

    (二)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 

    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我省(我市)实行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以顶岗实习、学校和社会资助为辅的资助政策。 

    1、免学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 [2012] 376 号: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从 2012 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 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 2000 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 办法确定。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 城市学生的 15% 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 10% 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 城市学生的 5% 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 [2012] 376 号: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从 2012 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 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 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 年秋季学期至 2013 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 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 2013 年秋季学期起,将助 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三)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6〕21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 

    依据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 [2006] 423号)附件:《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1)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2)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3)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4)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第三条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我省颁布的《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中规定的农村中小学年生均杂费标准执行,即城镇小学170元、农村小学140元、城镇初中240元、农村初中200元。享受免学杂费的学生人数,按每年教育部门统计并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中小学实际在校生人数为准。 

    依据辽政发〔2008〕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的主要内容: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6〕21号(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同时,取消对农村初中进县城就读学生生活费交通费补助政策。 

    (四)学前资助政策 

    依据《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 [2011] 410号)二: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各地要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自行制定。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资助内容 : 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依据《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辽财教〔2011〕986号: 二、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要求,通过积极加大财政投入,加快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给予经济资助,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难的问题,通过教育载体让更多的社会发展成果惠及百姓,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三、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市县政府主导、多元筹资体系、各方责任清晰、开展阳光操作”的基本原则,我省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发放入园资助金。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助对象:全省范围内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省内外农民工随迁子女按照“以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与当地儿童享受同等待遇。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入园资助金。 

    (二)资助范围:入园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学前三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就全省而言,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约占城市在园儿童总数的10%,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约占农村在园儿童总数的15%。各市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应资尽资”的原则下,明确本地区资助范围。 

    (三)资助标准:原则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金参考标准按每人每年2400元(每人每月2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算)掌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金参考标准按每人每年1200元(每人每月1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算)掌握。各市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资助标准。 

    (四)资助方式:各市县应围绕“惠及百姓”的目标,按照“各方责任清晰,开展阳光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明确本地区资助方式。 

    依据辽教办发[2014]127号《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在园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五、建立健全幼儿园资助工作机制。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幼儿园,要设立由园长、幼儿教师、保育员和在园儿童家长代表组成的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园的全部资助工作。学前教育资助评审工作按学期进行,具体可按以下程序进行:1.每年3月和9月开学时,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低保证、残疾证、儿童福利证或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等有效证件;2.幼儿园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资助人选,所在幼儿园填制“辽宁省学前教育资助审核明细表”(附件2),报同级教育(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政主管部门核查并予以批复;3.各县(市、区)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填制《辽宁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汇总表》(附件3),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核查;4.各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填制《辽宁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汇总表》(附件4),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备案。六、规范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要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 

    四、受理单位 

    营口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2806809 

    五、基本流程 

    1.受理: 

    (1)受理人将申报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如下材料:1.资助申请表(向学校索要)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学校指导下到社区开据)3.学校评审组研究认定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本人申请材料与实际家庭经济情况是否相符,初审认定后由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开始公示。 

    (2)公示:学校对于经层层审核认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学生名单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对于师生有异议或受到举报的学生,学校将重新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取消其申报资格。 

    (3)审核: 

    营口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各校提交的学生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提交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4)确认资助名单: 

    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市财政,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市财政最终审批备案后确认资助名单。 

    六、申请材料 

    1.资助申请表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3.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组)研究认定材料(校长签字、学校盖章) 

    七、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的依据:无收费 

    2.收费标准:无收费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自然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自然日) 

    十、表格下载 

    无 

    十一、咨询渠道 

    营口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点至17:00点; 

    办公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金牛山大街西53号 

    十三、监督途径 

    联系人:营口市教育局局纪检监察室科熙杰; 

    联系方式:2998302 ykjyj302@126.com。 

    十四、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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