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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核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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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窗口编号:71#—72# 窗口电话:0417-2956257)
  审批项目:对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核准
  审批要件:申请期限:有关部门批准停业后十日内;其他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停业的,应于
  停业前十日内。
  应提供的资料:
  1、停业申请审批表(表样见辽地税函[1998]402号);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复业时持原签批的纳税人申请停业审批表、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取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
  应办理的手续:
  1、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
  审批程序:窗口收件—审核—窗口发件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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