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服务对象:单位和个人
办理机构:营口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办件类型:审批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办理程序:
1、可在公安门户网站进行申报;
2、可持相关申报材料在各市(县)、区行政审批中心消防窗口办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分类情况
(一)依据《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内容
建设工程内容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依据《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依据《公安部119号令》第二十四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消防备案。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周一至周四13:00--16:30;周五13:00--15:30;
联系电话:0417-2956226
投诉电话:96119
办理地点:详见相关说明
相关说明:
1、营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地址:营口市渤海大街东19号;
2、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投资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地址:开发区区政府一楼东侧大厅;
3、盖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地址:盖州市市府路2号;
4、大石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地址:大石桥二高路2号;
5、营口市站前消防大队受理窗口地址:营口市渤海大街东119号;
6、营口市西市区消防大队受理窗口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镜湖西路12号;
7、营口市老边区消防大队受理窗口地址: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大街172号;
8、营口市滨海消防大队受理窗口地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建大街
相关材料下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doc (101.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