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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营口市工商局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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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的范围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2、事业单位;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二、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1、申请单位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申办材料;

  2、经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其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及其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四、其它事项:

  1、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2、办事地点: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科423室;

  3、联系电话:0417-9631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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