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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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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交通局
  (窗口编号:49#—56# 窗口电话:0417-2956250)
  服务内容: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实施主体:营口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
  征收对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如: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联运服务、货物包装和货物储存等)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
  申报材料:《道路运输证》或《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
  办事程序:窗口收件—审核—缴费—窗口发件
  承诺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运管费的征收标准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0.8%”,对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营业收入,按月定额证收。
  一、货物运输:
  1、普通货车:
  1吨位以下(不含1吨):营业额:6250元/台;征费标准:50元/台
  1.3吨位以下:营业额:7500元/台;征费标准:60元/台
  3吨以上(含3吨):营业额:1875元/台;征费标准:15元/台
  2、集装箱:
  20英尺:营业额:18750元/台;征费标准:150元/台
  40英尺:营业额:37500元/台;征费标准:300元/台
  二、运输服务:
  1、货运配载、运杂费结算、信息咨询:营业额:12500元/户;征费标准:100元/户
  2、中转联运客货运代理:营业额:12500元/户;征费标准:100元/户
  3、营业性客货停车场:营业额:6250元/户;征费标准:50元/户
  4、客货站场:营业额:12500元/户;征费标准:100元/户
  注:三人以下按“征费标准”,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加征管理费20元。
  三、证照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5元/证,道路运输证:10元/证。
  四、丢失、损坏按规定标准1倍收取。
  收费依据:交通部、财政部[1986]交公路字633号、计价费[1997]2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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