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号:
二、事项类别:知识产权
三、办理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2.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专利条例》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自主专利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受理单位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科
五、基本流程
1.受理:受理时将材料送交到审核科室审核。
(1)营口市专利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和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受理通知书当年有效(以受理通知书上时间为准)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收据复印件和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4)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籍或居住证明。
(5)经专利权人同意,由专利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专利补助资金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及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发票的复印件及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2.审核:
(1)营口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科刘辉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
(2)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提交到审批角色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3.批准发放资金:
审核意见报营口市科学技术局邹本福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批准,营口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科刘辉在接收到批准意见后,通知企业和个人领取补助资金。
六、申请材料
1.营口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和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受理通知书当年有效(以授理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复印件和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4. 单位申请: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申请: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籍或居住证明
5.经同意,由专利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及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发票的复印件及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七、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时限
工作日期间随时受理申报
补助资金每年年底统一发放
十、表格下载
请到营口科技信息网下载
网址:http://www.ykst.cn/a/ziliaoxiazai/zhishichanquanke/
十一、咨询渠道
联系人:营口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科刘辉
联系方式:电话2834645
电子邮箱470151656@qq.com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8点30分至17点;
办公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少年宫里学府园A4。
十三、监督途径
联系人:营口市纪检委驻科学技术局纪检组黄渤;
联系方式:2815873。
十四、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