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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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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林业局
  (窗口编号:59#—60# 窗口电话:0417-2956253)
  审批项目: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审批要件: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不影响该物种的野外种群数量和相关物种生存;
  2、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
  3、出售、收购和利用的数量、经营期限;
  4、所在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审批程序:窗口收件—审核上报—窗口发件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审核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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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营口市信息中心 通用网址:中国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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