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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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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编号:7#—8#窗口电话:0417-2956225)
  审批项目:闲置土地处置
  审批要件: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用地单位或个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一年以上未进行建设的;
  2、已开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
  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审批程序:用地单位或个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土地闲置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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