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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审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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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编号:16# 窗口电话:0417-2956230)
  审批项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审核
  审批要件: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意体规划;
  2、已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以及当地电视台各套节目;
  3、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4、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5、有可行的监控方案(含可供广电总局、省级、地市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或电话系统进行实时监看的系统)。
  审批程序:窗口收件—审核上报—窗口发件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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