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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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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营政发[2006]30号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辽政发〔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工作要求,将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棚户区改造动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统筹纳入到就业扶持政策的援助范围,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帮扶。
  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已经获得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采取“回头看”的办法,即依据个人就业档案,做到跟踪服务,对随时出现不在岗情况,及时补位,确保5个工作日内落实适合岗位推荐就业;对当年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确保5个工作日内推荐上岗就业;对有培训意愿的零就业家庭子女,根据本人培训意愿,5个工作日内落实培训单位,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4050”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人员,采取多渠道开发工作岗位的办法,年底前基本解决就业问题。
  棚户区改造动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通过实施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补贴政策援助,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年底前最大可能地实现稳定就业。
  二、就业援助的途径
  为保证就业困难群体切实得到就业岗位援助,在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积极开发适合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全年推荐安置7650人。
  1.统筹规划小区物业管理岗位需求,通过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政策扶持,保证新建小区物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人员总数的30%,实现安置就业500人。
  2.加大政府开发城市保洁保绿、社区服务、城市治安巡防、居家养老服务、交通协勤、计划生育政策宣讲、报刊送递、公共场所自行车看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1750人。
  3.各机关事业单位均要腾挪后勤服务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500人。
  4.通过政策扶持,鼓励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带头人开办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安置700人。
  5.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全年为4200名就业困难人员送岗位实现再就业。
  三、强化就业援助的工作措施
  1.完善申报登记制度,搞好人员认定工作
  依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深化整合现有劳动力资源,细化分类,并针对重点户、重点人进行入户核实。通过核查进一步提供翔实的个人资料,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明细台账和个人帮扶就业档案,纳入数据库管理。对新增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社区申报,街道核实,市(县)区认定。零就业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在收到返回的经审核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后,根据认定表有关内容,对零就业家庭的基本状况、就业需求、培训需求、就业去向、享受政策情况进行登记,为开展帮扶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2.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强化源头控制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或下岗),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前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同时,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格备案制度。
  3.增强就业援助功能,建立即时服务机制
  凡确定为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跟踪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市、市(县)区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就业困难群体的大型专场招工求职洽谈活动,同时将岗位信息发布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延伸。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将普惠制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送进社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做到跟踪服务,每月组织人员至少走访零就业家庭一次,并要求有走访纪录,随时掌握援助对象就业需求和变化情况,实施即时就业帮扶,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对一”式的人性化服务。强化棚户区改造动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居民已回迁的小区,要在回迁后一个月内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回迁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小区,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已经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回迁小区,要在居民回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再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信息送到下岗失业人员家中,确保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
  4.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岗位援助
  通过落实岗位补贴政策,全年创建再就业基地30个(每个县区不少于5个),以城市保洁保绿,城市综合治理巡防员,商贸、加工制造型企业后勤服务性岗位、辅助工种为主要创建对象,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持续增量的就业岗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零就业家庭、棚户区改造动迁下岗失业人员、“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轨尚未就业人员就业援助情况月报制度,各市(县)区要于每月25日前上报新增的家庭户数及人数、享受各种援助户数及人数、实现就业户数及人数等情况,同时上报的数据要以统计台账和就业状况数据库为基础,确保数据完整真实。
  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市(县)区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并暗访10个(次)重点社区;各市(县)区也要建立定期巡查暗访制度,每20天要对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巡查一次;街道办事处要每周巡查一次,并深入社区检查台账建立情况,认真核实援助工作的实效。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逐级建立巡查和暗访纪录,确保援助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各级就业管理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负责日常登记、接待和岗位联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有着落,对接有岗位。市、市(县)区要面向社会设立公开电话(市公开电话为:2912516),切实解决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合理诉求,促进各项援助政策的落实。
  对由于工作不实、未能兑现承诺或没有实现稳定就业,群众反映强烈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两年内个人晋升和单位年度选优评先资格。
  附件:市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分市(县)区包干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
  市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
  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分市(县)区包干表
  序号 市(县)区 市直单位1大石桥市 团市委2盖州市市总工会3开发区 市妇联4老边区 市国税局5站前区 市地税局6西市区 市工商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
  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委提出的“确保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的要求,省政府认真研究措施,制定政策,2005年以来已解决了14.3万户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但是,部分已就业人员的就业和收入还不稳定,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性决定了就业援助工作的长期性。同时,解决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帮助他们实现安居乐业,已成为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任务。为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在全省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20日内确保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的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在棚户区居民回迁小区积极组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
  (二)稳定就业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三)完善零就业家庭的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相关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四)实施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统一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三、加大组织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五)加大政府组织力度,购买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范围,多元化开发就业岗位。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集中连片回迁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疾人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4050”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对被安排在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4050”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辽政发〔200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方财政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规定标准支付两项补贴。
  (六)调动机关及事业单位积极性,腾出一批后勤服务岗位。继续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后勤服务岗位进行清理,把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腾出来,优先安排其就业再就业。
  (七)利用改造棚户区腾出的土地,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改造棚户区腾出的土地,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排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八)发展多种就业形式,拓展一批就业岗位。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建设无围墙工厂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居家实现就业再就业。
  (九)建立再就业基地,创造一批岗位。各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创建一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各级各类基地,并对基地给予一揽子政策优惠,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提供即时的岗位保障。
  (十)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组织输出一批人员到外地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劳务输出职责,进一步加大组织输出工作力度,探索多种就业方式,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各市、县(市、区)要定期组织面向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的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的岗位需求信息,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到域外就业。
  四、突出重点援助,认真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十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政府开发的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回迁小区内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省市两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资源枯竭矿山比较集中的抚顺、本溪、阜新、朝阳四个困难地区,纳入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省财政按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70%给予补助。
  (十二)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的比例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标准,用于解决其就业中的特殊困难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三)对利用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建立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市场和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基地的,其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并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在再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十四)对棚户区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创建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其从事货物(含农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收入,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手工作坊方式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纪人收购并销售手工业产品收入,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
  (十六)对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按实际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
  (十七)推广抚顺市政府做法,各市政府要积极开展有培训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所需经费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源头控制,建立预警预报制度
  (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宏观调控,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或下岗),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格备案制度。
  (十九)制定并及时启动援助预案,保证及时再就业。各市、县(市、区)要制定棚户区下岗失业预警预案和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警戒线。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接近警戒线时,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援助,防止棚户区改造回迁小区下岗失业人员规模过大,因就业困难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强就业援助功能
  (二十)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尤其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回迁地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居民已经回迁的小区,要在回迁后一个月内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暂时不具备建立工作机构条件的,要成立临时性机构,负责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尽快建立工作机构,为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做好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好回迁小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回迁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包括5万平方米)的小区,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
  (二十一)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功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状况,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并负责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对一”式的个性化服务。积极推进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解决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就业援助政策的落实。
  七、强化领导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二十二)明确工作责任。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是“十大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认真制定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确定经常性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省委、省政府对全社会的承诺落实到位。市、县(市、区)政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各项基础工作的管理,了解和反映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推动这项工作发展。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零就业家庭子女的就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体系优势,积极开展富有自身特点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十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兑现就业援助的承诺,对于没能兑现承诺,或没有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以及棚户区回迁小区下岗失业人员因就业困难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领导、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建立通报调度制度。省政府实施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月通报和调度制度,通报调度情况同时抄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协以及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通报调度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将通报调度情况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县(市、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报表。
  (二十五)实施检查巡访制度。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市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定期巡视暗访制度,每月要对10个社区的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在街道社区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省、市、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十六)加强考核监督。省政府将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实行分片包干,每个成员单位负责对一个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扶持。省直对口包干的责任部门,要及时了解对口包干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每个季度将对口包干市的工作情况向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一次书面报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监督考核。
  (二十七)建立举报监督制度。省、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并在省、市主要媒体、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辽宁省就业培训网站上公布,畅通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各街道、社区都要把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定期在社区内公示,以便群众监督。
  附件:省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分市包干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省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
  工作责任单位分市包干表
  序号 市 别 省直单位1沈阳 省总工会2大连省妇联3鞍山 团省委4抚顺 省劳动保障厅5本溪 省国税局6丹东 省工商局7锦州 省国资委8营口 省建设厅9阜新省地税局10辽阳 省公安厅11铁岭 省教育厅12朝阳 省财政厅13盘锦 省民政厅14葫芦岛 省发展改革委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营口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国家、省驻营直属机构。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7日印发


 
市直各部门 国家各部委 国内各省政府 省内各市政府 中省直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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