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人社〔2016〕7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5〕17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5〕2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中2015年12月31日以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人员(不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因病退休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非本市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满三年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按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档次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60%-100%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对其实际缴费额的100%给予补贴(不含大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贴期限
所有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三)补贴方式
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付。就业困难人员先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然后再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认定程序申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一)补贴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于2017年3月31日前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残疾人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地税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社保缴费凭证)。
2、低保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地税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社保缴费凭证)。
3、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的《辽宁省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户证明)、地税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社保缴费凭证)。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地税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社保缴费凭证)。
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认定部门审查原件,复印件存档。
(二)补贴认定程序
1、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资料,完成初审工作。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无异议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返回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并告知申请人。
3、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最后确认,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三)补贴发放程序
1、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经审核认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数据库、《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上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2、2016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从就业专项资金结余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市级给予适当补助;其他年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资。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放,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卡账户中。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退出机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
(一)已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被判刑人员;
(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满3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关规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参保年限或缴费年限不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不予以补贴。
(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但补贴必须是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政策规定享受补贴期间应及时缴费,因故中断缴费的,必须在欠费的下一年及时补缴后,仍可继续享受补贴,超过补贴时限的不予以补贴。
(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年龄按照《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计算,男性退休时间按60周岁计算,女性退休时间按50周岁计算,2004年以后参保人员,女性退休时间按55周岁计算。
(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户籍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就业部门认定,凭当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户籍地社区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七)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因各种原因暂停享受补贴的,如其继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需填报《恢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恢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累计计算。
(八)审批期限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申请享受补贴人员应于补贴申报截止期内,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为保证享受补贴人员数据库的信息及资金运行安全,享受补贴人员数据库将于审批截止日起封存,逾期未办理者不予以补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人社网、微信及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审核、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级经办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办理程序,严格审核,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到资料完备,保存备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或他人代办、申请表非本人签字的,不予受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补贴资金公示和检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补贴资金“谁经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通知施行后如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