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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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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承办
处室
备注
9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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