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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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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
处室
备注
5
对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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