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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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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承办处室
处理
意见
备注
16
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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