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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的单位进行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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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1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的单位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网站、办公电话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管理一科、管理二科、稽核科、盖州办事处、鲅鱼圈办事处、大石桥办事处、沿海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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