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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营政〔2018〕35号
签发人:汪洪溟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5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省发改委:
现就关晓雪代表提出的《关于将庄河-营口高铁项目建设纳入省“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营口市政府高度重视关晓雪代表提出的建议,责成营口市发改委、营口市交通局成立了建议答复小组,结合营口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等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专门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建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经研究,我市认为:
一、庄河-营口高铁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我市综合交通体系,促进辽宁省城市间功能互补、资源合理配置、产业有效分工协作发展,并进一步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对营口市和庄河地区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营口市政府同意并支持庄河-营口高铁项目的建设。
二、由于《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全省“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已经在2016年发布实施,因此,对于项目是否可以纳入省“十三五”规划,我市将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工作。
三、项目具体线路、资金来源等关键问题尚未明确。在资金筹措方面,营口市政府财政无法支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受地方财力限制,希望铁路部门做该项目主要投资方,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四、依据目前执行的项目核准目录及审批权限,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因此,营口市将职责范围内积极组织协调全市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努力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体制机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庄河-营口高铁项目的建设工作。
2017年4月9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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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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