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营口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8年4月26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经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改《营口市档案管理规定》。
一、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文号:营政发〔2008〕2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二、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档案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24号)
1.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事业单位档案室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者技术引进和改造项目进行鉴定、竣工验收和开箱验收时,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并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鉴定、验收。属于市、县(市)区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并参与项目验收。”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要参照国家档案局《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和《辽宁省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的规定,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4.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信用档案的管理,按照《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5.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赠送、交换、买卖。”
6.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