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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服务制度
  来源:招商局 作者: 时间: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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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项目的水平,营造规范、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有效解决项目在洽谈、签约、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有序运行,特制定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服务制度。

  一、全程跟踪服务制

  建立项目洽谈、审批、开工建设前,一个项目、一个领导〔县(市)区、园区政府领导或市直部门领导〕、一个团队(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落地单位+项目关联单位)、一抓到底;企业投产运营后,一个企业、一个部门、一个班子、一包到底的统筹协调跟踪服务机制,负责解决项目从洽谈到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扶。

  二、牵头单位负责制

  本着“谁牵头、谁负责、谁关联、谁配合”的原则,明确项目服务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形成一个项目只对应一个牵头单位,所有问题都由牵头单位来协调解决。

  (一)项目洽谈至签约阶段

  项目首谈单位即是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协商洽谈,直至签约。

  1.县(市)区、园区为牵头单位的,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2.市直部门为牵头单位的,相关部门及项目拟落户的县(市)区、园区配合。

  (二)项目签约后办理手续、开工、建设直至竣工阶段

  1.县(市)区、园区引进的项目,继续由县(市)区、园区作为服务团队的牵头单位,负责该阶段项目的推进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所有问题,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2.市直部门引进的项目,继续由该部门作为服务团队的牵头单位,负责该阶段项目的推进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所有问题,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的县(市)区、园区配合。

  3.市招商局引进的项目,签约后,由市政府根据项目行业对口及关联度指定一个市直部门,作为该阶段项目服务团队的牵头单位,负责该阶段项目的推进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所有问题,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的县(市)区、园区配合。

  4.项目审批权限在县(市)区、园区的,由县(市)区、园区负责具体帮办,牵头单位督办;审批权限在市级的,由牵头单位具体帮办;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的,由对口部门负责协办,牵头单位督办。

  5.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事项的,可由牵头单位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督办,协调解决。

  (三)项目投产运营阶段

  1.县(市)区、园区引进的项目,由县(市)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此阶段服务团队的牵头单位,及时解决项目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相关部门配合。

  2.市直部门引进的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此阶段服务团队的牵头单位,及时解决项目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的县(市)区、园区配合。

  (四)牵头单位是各阶段服务项目的主体,既负责任,又有权力,担负解决项目在各个阶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职责。有权协调、调度、指挥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园区为项目服务;有权给配合部门分解任务,配合部门需要在牵头单位明确的时限内完成任务;有权督办、督查工作落实情况;有权向市政府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部门、县(市)区、园区的工作配合情况。

  三、一键启动制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和具体科室,作为该部门服务项目及企业的“窗口”,负责受理项目推进及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涉及本单位的相关问题,协调单位内部关联科室,形成统一的答复意见,由同一“窗口”及时反馈。要将负责领导及具体科室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及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投资者和企业联系、咨询、办理业务。

  四、首问负责制

  市直各有关部门首位接到关于企业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相关事项(包括通过电话、网络方式)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依法负责办理、答复相关事项,做到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

  1.企业诉求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立即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应及时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

  2.企业诉求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负责协调具体承办科室办理直至办理结束。

  3.企业诉求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并负责协调联系相关单位和人员办理。同时,将相关单位办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一并告知。首问责任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对协调有困难的,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到底,保证问题得到及时受理处置。

  五、服务承诺制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单位)职责,向企业和公众公开承诺提供行政服务的内容、时限与标准,并公开其具体职能、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方式,以及其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实际,以方便投资者和企业为原则,将办事要件一次性告知清楚,解答明白,避免让办事者多次往返,应采取多种方式公开服务承诺,包括:在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办事窗口或醒目的地方进行张贴,通过公告牌、电子信息屏和政务网站进行公布,编制、发放服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设置资料索取点,建立咨询和服务热线。对企业普遍关注的服务承诺事项,还应当采取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

  六、限时办结制

  市直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有关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

  1.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市直各有关部门承诺的办理时限可以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时限。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承诺的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并在受理申请时告知服务对象。

  2.除应当当场办结或答复的事项外,限时办结的时限从收到相关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3.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时限届满前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和理由,并明确办结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七、企业诉求专办制

  市政府专门设立为项目和企业服务的“市长信箱”,负责部门为市政府办公室“12345”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主要服务对象为到营口投资的企业和已在营口落户的各类企业,受理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给予解答和回复。

  市长信箱负责部门接到企业诉求后,要第一时间梳理分类,主要问题涉及市直部门的,转交分管副市长处理,主要问题涉及县(市)区、园区的,转交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处理。要将转办意见反馈给投诉企业,并告知处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处理时限。接到转办意见的有关领导要第一时间主动与投诉企业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同时反馈给“市长信箱”。“市长信箱”要与投诉企业联系,听取投诉企业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将企业的反馈意见再次转交相关承办领导。“市长信箱”负责将企业诉求、办理情况及反馈意见每天汇总上报至市政府主要领导。

  八、项目信息多向反馈制

  各部门、各县(市)区、园区要全方位收集掌握项目信息并及时向市招商局上报。市招商局要打造全市项目信息资讯平台,建立在谈项目信息库,动态掌握全市项目信息的跟踪利用情况,及时将本部门收集掌握的项目信息和各单位、各县(市)区、园区上报的项目信息筛选梳理、归口归类,多向交叉提供给有关单位及县(市)区、园区,确保有效项目资源不流失,实现项目信息的多次利用。

  九、跟踪检查考核制

  检查考核的内容及方式:

  (一)各部门、各县(市)区、园区项目储备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二)各部门、各县(市)区、园区跟踪洽谈项目进展情况(由服务项目的牵头单位上报),每月通报一次。

  (三)签约项目的推进情况(由服务项目的牵头单位上报),每月通报一次。

  (四)随机按10%比例抽查签约项目的进展情况,查看施工经营现场、查验各项手续的办理批文,每季度抽查通报一次。

  (五)年末将上述情况汇总通报,并依此进行绩效考核。

  (六)各部门、各县(市)区、园区在推进项目中遇到的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市政府分管领导直接汇报,也可以报送至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梳理汇总后报送至市政府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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