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辽政〔2017〕188号)和《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营政发〔2016〕33号)要求,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省政府批准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实施审批的34项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对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审批职能。
附件:省政府批准划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营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省政府批准划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4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3项)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核准。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输油、输气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项目)。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1项)
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1项)
5.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项)
6.临时占用草原(35公顷以上,含本数)的审批。
7.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
五、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2项)
8.床位在300张(中医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
10.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11.冠以“辽宁”名称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12.省直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七、市教育局(1项)
13.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八、市水利局(1项)
14.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
九、市海洋与渔业局(3项)
15.省属水库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
16.一级渔港或者一级渔港水域施工作业审批。
17.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及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年审。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1项)
18.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管子、管件B级)。
19.压力容器改造单位许可。
20.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组合装置B级)。
21.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C2级)。
22.电梯安装单位许可(A级)。
23.电梯改造单位许可(A级)。
24.电梯修理单位许可(A级)。
25.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A级)。
26.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A级)。
27.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A级)。
28.客运索道改造单位许可。
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项)
29.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
30.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许可。
十二、市商务局(4项)
31.投资总额(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有股权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32.投资总额(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有高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33.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34.并购项目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