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市)区
分享体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营口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市)区分享体制的通知》(营政发[2018]10号),业经营口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已印发执行。现就环保税分享体制财税政策制定的背景、依据、重大意义及主要内容作以解读。
一、《环保税分享体制》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对排污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税收收入全部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参与分享。2018年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意见,确定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环保税分享体制有关要求,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征收,促进我市保护和改善环境,市财政局经与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协商,征求意见后,起草了《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市)区分享体制的通知》草案,对环境保护税征收主体、执行时间、财政体制分享、市级收入上解提出初步建议。
二、《环保税分享体制》制定的依据
我市环保税分享体制是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8]5号)规定,即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按总额2:8比例分享,征收主体为地税部门,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4月1日开始征收。我市本着排污费改征环保税改革前后,保持各级财政收入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经征求市地税局、市环保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意见后起草完成。
三、《环保税分享体制》的主要内容
1.环保税征收主体、时间、分享比例。
我市环保税征收主体为各县(市)区、园区地税部门,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缴纳环境保护税总额的20%上缴省级国库,缴纳环境保护税总额的80%直接缴入属地国库,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8年4月1日开始征收。
2、环保税市与县(市)区分享体制。
环境保护税市以下收入80%部分,按以下规定分享:
(1)原属于市级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所形成的市以下收入,年终由税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供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情况,通过市财政与各征收入库地区财政部门办理财力上解和资金结算。
(2)原属于各县(市)区、园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所形成的市以下收入,全部留给各县(市)区、园区,市本级不参与分享。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税制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
我市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坚持属地征管的原则,核清纳税基数,做到应收尽收,确保税费改革平稳过度,顺利运行。各县(市)区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治理污染解决民生之患为导向,以扶持环保项目为着力点,坚持环保优先意识,每年足额安排环保财政预算,加大环保项目投入,持续发力,将地方留成部分切实有效的贯穿到环境保护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不断改善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落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