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18〕18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
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经济工作会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位一体”的金融工作主题,以适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提高全市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加快优势企业上市步伐为目的,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体现出国家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市企业的融资方式仍以银行贷款和企业自身积累为主,渠道单一、成本较高、时效滞后,我市要积极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树立现代企业经营和发展意识。同时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服务企业改制上市,充分认识资本市场融资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把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大力培育上市资源。充分利用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强协调服务,鼓励、引导、促成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上市,带动我市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未来5年内坚持以沪深主板(含海外上市、借壳上市)为核心,全市上市企业数量确保10户,力争达到15户;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为重点,全市挂牌企业达到20户,力争达到30户;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为抓手,全市挂牌企业达到80户。各县(市)区实行“123”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要力争每年上市挂牌1户、辅导备案2户、改制3户。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储备。各县(市)区政府、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农委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以及业务明确、经营规范、创新能力强的成长型企业进行优选培育,对于符合进入资本市场条件的企业,要向市金融发展局推荐。市金融发展局在上报的上市后备企业中,确定一批企业作为市级上市后备企业,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每年适时调整。
(二)做好拟上市企业前期帮扶工作。对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要求,指导其规范改制,逐步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解决股权、土地房产确认、权证过户、职工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专项服务,对企业挂牌上市中需申请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先出文件再补程序。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要实行联合办公,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原则上办理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企业上市进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时,如确有必要,可由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加强拟上市后备企业培训服务。建立营口市企业上市金融专家顾问工作机制,通过贴近需求、主动对接、因企施策,为企业上市工作提供融智融资服务。通过金融专家定期或不定期赴拟上市重点企业开展集中培训授课、专题讲座、工作研讨会等形式开展专业指导。此外,各相关部门也要对拟上市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程跟踪服务,使其对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加快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中介机构在我市提供企业上市、挂牌培训等相关服务。
(四)拓宽企业上市挂牌途径。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类型,指导企业选择合适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发展。积极鼓励经营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的行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推进经营状况优良,但暂时不具备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引导中小企业抢抓“新三板”扩容机遇,加快股改和申报进程;支持小微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规范企业运作,提升内部管理,拓宽融资渠道。
(五)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明确专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实施“一企一议”,给予最大程度支持,及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我市企业上市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6〕31号)精神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请根据各自出台的扶持政策对企业进行扶持。
(六)加大对改制上市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大力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引导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提高认识、开拓视野、增强信心,积极争取资本市场融资。对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积极开展多种途径抵质押贷款业务。同时要主动服务、加强监测、及时统计,分析金融支持企业改制上市信息,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
四、保障措施
(一)撤销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金融发展局主要领导任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机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指派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加强推进企业上市的工作力量。有关职能部门由主要领导负责,并安排专门帮扶团队做好具体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全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负责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联系和沟通,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总结分析上报全市上市工作情况,完成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省发展改革委对我市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负责综合协调服务业各行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并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管理。
市工信委:配合市金融发展局做好工业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筛选、把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报市金融发展局,并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帮助拟上市企业解决企业相关历史沿革问题,推进工业企业上市相关工作。
市农委:负责对农业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拟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发掘、培育、推荐农业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
市国资委: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市属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帮助解决市属国有企业转制等历史沿革问题,积极研究和培育市属国有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
市科技局: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为国内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储备优质上市资源。
市财政局: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对新增上市公司的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对于符合相关政策的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拟上市企业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督促拟上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解决劳动保障问题,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做好上市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工作。对企业在上市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市环保局:加快对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的工作进度,及时出具环评报告批复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引导具备条件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着眼事前规范,防止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不规范问题,完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登记注册手续,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在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过户及补交河道维护费(2017年4月1日前)等相关费用时,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减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会同市金融发展局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政策解释和信息归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上市企业境外募集资金的外汇调入和结汇工作。
营口银监局:推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市工作,积极争取辽宁银监局对我市银行上市的支持。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参照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职责,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本地区企业上市工作。
五、目标考核
考核内容及办法具体如下:
(一)考核内容。截至2022年,我市上市企业数量总数达到15户以上(考核时间:2020—2022年)。各地区、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要确保完成每年(2020—2022年)上市挂牌企业1户。
(二)考核办法。市金融发展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上市企业资源情况,组织制定方案及细则,跟踪考核。市政府督查室(绩效考核办)将企业上市数量列入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上市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保推进上市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本意见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