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18〕19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分解落实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公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制度规范基本成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分解落实意见:
一、基本公共教育
(一)免费义务教育
对城乡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生每生每年850元,普通中学生每生每年1050元,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民办学校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逐步开展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服务,按照全省工作部署统一推进。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四)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普惠性幼儿园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原则上参考城市2400元(每人每月200元,12个月),农村1200元(每人每月100元,12个月)掌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五)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按国家助学金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助学金2000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农村(含县镇)户口和城市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按国家助学金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八)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市孤儿)的学杂费。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为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创业服务
为有创业需求劳动年龄人口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就业援助
为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等服务,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就业见习服务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安排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出具书面见习证明。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为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进入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劳动关系协调
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定生活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服务
免费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劳动保障监察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和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按期结案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基本社会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措施;逐步建立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统筹有序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落实国家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使用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70%左右。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六)失业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参保人数达到24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工伤保险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支付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亡补助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0年参保人数达到32.7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基本医疗卫生
(一)居民健康档案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保持在75%以上,稳步提高使用率。开展居民健康卡服务的公立医院比例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二)健康教育
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5%。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三)预防接种
对适龄儿童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加强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发现、登记、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分别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五)儿童健康管理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体格检查、生长发育评估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85%。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六)孕产妇健康管理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产妇早孕建册率和产后访视率分别达到85%。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七)老年人健康管理
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登记管理,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十三五”时期,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八)慢性病管理
为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十三五”时期,全省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心理健康服务、健康体检。“十三五”时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稳步提高,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服务。“十三五”时期,覆盖90%以上的乡镇。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一)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为已确诊肺结核患者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案评估等服务。“十三五”时期,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二)中医药健康管理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为0—36个月儿童提供中医调养等中医药健康指导服务。“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45%以上。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提供随访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四)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五)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覆盖率≥80%。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十六)疾病应急救助
在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等渠道支付后剩余部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十三五”时期,对目标人群实现应救尽救。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十三五”时期,基本药物制度覆盖所有乡镇(社区)、行政村。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为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十三五”时期,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覆盖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十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为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含夫妻一方为农民的家庭)发放960元的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十三五”时期,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二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省特别扶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十三五”时期,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覆盖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每五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品种要全面覆盖一次。“十三五”期间,风险隐患问题处置率达到100%,食品抽检检测问题发现率、主要食品检验合格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药物年度监督抽验覆盖率100%,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100%实现可追溯。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基本社会服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确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满足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特困未成年人适用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
(三)医疗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实行重点救助;逐步对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行重特大疾病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四)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科学制定、适时调整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受灾人员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在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六)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七)困境儿童保障
针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等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残联
(八)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确保适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公安机关依法为无户籍的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教育训诫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九)老年人福利补贴
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8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人给予高龄津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十)优待抚恤
按照国家、省政策,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给与优待抚恤补助,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实现优抚对象精细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一)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的,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二)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对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按照国家、省政策,给与其优待抚恤补助,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保障其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三)基本殡葬服务
以减免费用方式为执行国家殡葬政策城乡困难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未享受国家丧葬补贴的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在公益性公墓免费提供骨灰安葬服务;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生态公墓达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六、基本住房保障
(一)公共租赁住房
对符合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并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具体标准由所在地政府确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实施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政策。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农村危房改造
支持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改造住房,确定市级分类补助标准。“十三五”时期,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一)收听广播
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广播综合覆盖率提高至99.35%。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财政局
(二)读书看报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文化馆(站)年服务人次达到1500万。全省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含分馆)藏量达到1册,全省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达到2200万。全省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每年开展出版物补充更新工作。依托图书馆、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广泛开展全民阅读,努力营造书香社会。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财政局
(三)观看电视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20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在全地区实现辽宁卫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播出。“十三五”末,全面实现地面电视广播数字化。电视综合覆盖率达到99.42%。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财政局
(四)观赏电影
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确保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公益数字电影;确保每个学期为中小学生放映两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财政局
(五)送戏下乡
采取专业院团演出和政府购买民营演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实施“送戏到基层”(到乡村、到社区、到厂矿、到军营、到学校)民生工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教育局
(六)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公共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扩大博物馆免费开放范围,推动建立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流程。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
(七)文体活动
城乡居民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鼓励各级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及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拓展重大文化惠民项目,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群体列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数字文化服务
通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数字广播电视、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和城乡电子阅报栏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和文化惠民项目,为城乡居民提供文化服务。“十三五”末,每个农家书屋至少有3台以上具有网上阅读功能的电脑,每个社区书屋至少有6台以上具有网上阅读功能的电脑。由市图书馆建设统一网络平台,县(市)区图书馆建立网络分平台,形成“市图书馆-县(市)区图书馆-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三级联动机制,打造全域内图书通借通还系统,构建全省公共阅读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财政局
(九)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能够收听收看朝鲜族、蒙古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支持民族地区图书馆、文化馆和民族乡综合文化站建设,逐步达到免费开放条件。支持少数民族聚居村加强文化室、文化广场等设施建设。支持各市民族文化馆建设,逐步达到国家二级建设标准。保护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财政局
(十)参观文化遗产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
(十一)体育设施建设及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建设以县(市)区为中心、街道和乡镇为基础、方便社区居民和村民日常体育锻炼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乡镇、行政村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100%全覆盖。公办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学校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对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少于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全民健身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30%分类救助;其他三、四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20%分类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继续执行为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政策,优先为就学、就业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十三五”期间实现对全市有需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全覆盖。下肢假肢需求的残疾人6000元/人用于制作安装假肢、就业年龄段残疾人5500元/人用于购置辅助器具,重度贫困残疾人500元/人用于购置基本型辅助器具、低视力残疾人1000元/人用于购置低视力辅助器具。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
(四)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五)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对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残联
(六)残疾人托养服务
通过开展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照护、寄宿托养等形式,为全市1.1万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要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和日常生活照料。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建立营口市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人员床位补助长效机制,对接纳残疾人托养机构按每床每月160元标准实施床位补贴。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
(七)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
为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以及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药物补贴、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开展残疾预防服务,健全和完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防控制度。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残疾人教育
逐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九)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岗位等就业创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
(十)残疾人文化体育
为听觉障碍的残疾人提供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建设残疾人文化进社区示范点,广泛开展残疾人度数、艺术创作、文化展示等活动;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体系,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文体新广局
(十一)无障碍环境支持
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开展无障碍改造;逐步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残联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