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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机构职责
  来源:信息公开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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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取消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4.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5.取消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6.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区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市级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5.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6.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7.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 

  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转移的职责。 

  1.社会组织评估。 

  2.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的申报和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管理、分配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方案,负责市(县)、乡(镇)街的设立、撤销、界限变更及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调查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市(县)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设置、编码和管理,负责全市地名图书审定,编译出版地名图书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落实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政策。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负责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范和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法制监督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开展民政政策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负责烈士审核申报和褒扬抚恤工作,负责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优待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做好达标升级和管理服务工作,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双拥共建和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负责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伍退休军人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六)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市(县)区救灾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科。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边缘户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落实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各类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监督执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负责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管理和监督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组织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考核管理有关干部,办理任免调配事项,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营口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科级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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