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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责
  来源:信息公开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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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建制,挂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2.取消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3.取消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4.取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5.取消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6.取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取消劳动合同鉴证。 

  8.取消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9.取消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10.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11.取消企业裁员人员方案审查。 

  12.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将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调整为日常管理。 

  2.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调整为日常管理。 

  3.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调整为日常管理。 

  4.将人才引进计划(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5.将市直非统发单位工资手册月支付审核转变为由主管部门审核。 

  6.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年末工资支付手册审核调整为事后备案。 

  7.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省属驻沈以外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 

  2.高校毕业生见习审核。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4.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审核。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6.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计划和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登记、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宜。 

  (七)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培训登记制度,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人选。 

  (八)贯彻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及市以下政府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十三)研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局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局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二)综合科。 

  研究分析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划统计,参与制定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政策性措施,承担重要文稿的撰写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上报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订本系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复工作,承办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四)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科(职称科)。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推进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聘任工作,负责对高级职称评审的资格预审和申报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职业证书的核发、检验、认定工作,指导各类职称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和人员培训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拟订全市就业及失业保险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失业预警、就业培训等政策和措施,拟订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拟订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我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抓好贯彻实施。 

  (六)录用调配职位管理科。 

  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全市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负责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工作,负责市政府部门中层领导职务的晋升、非领导职务限额及任职的核准备案,完善全市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选拔任用、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和特殊人员选调、安置工作,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落实,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向省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 

  (七)考核培训科。 

  完善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制度,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草案,初步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活动和奖励人员,指导和协调市政府部门开展的系统行政性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对我市公务员的投诉接待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惩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贯彻落实,负责全市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服务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和省、市计划,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军转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和就业的指导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的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教材规范使用,负责组织全市技工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核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工作,核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协调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科。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监督检查企业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科。 

  贯彻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地区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相关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的统计调查,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企业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全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参加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企业年金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 

  (十四)医疗保险科。 

  拟订全市医疗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工伤生育保险科。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拟订和实施工伤认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负责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负责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工作。 

  (十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的审核、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七)劳动能力鉴定科。 

  承担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鉴定,负责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负责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对企业年金的监督工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十九)信访与仲裁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办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 

  (二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的管理使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一)外国专家工作科。 

  研究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权限负责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工作,负责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单位的管理(经济、文教、技术管理类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检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拟订国外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宣传工作。 

  (二十二)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科。 

  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市引进国外专家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拟订全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考核评估、跟踪服务、结项验收、专项资金划拨管理及外国专家团队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开辟国外渠道,建立海外高层次专家库,协助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团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共青团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4名,公务员局局长职数1名(兼),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处级),外专局局长职数1名(副处级);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副处级1名(军转办主任1名),正科级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军转办副主任1名、监察室主任1名、团委书记1名),副科级1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市政府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机构规格为副处级,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1名,行政编制2名,包含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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