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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财政局机构职责
  来源:信息公开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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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财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县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审批。 

  2.取消市本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审核。 

  3.取消市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 

  4.取消办理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 

  5.取消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初审。 

  6.取消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7.取消经国务院批准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8.取消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9.取消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 

  10.取消高中毕业证工本费。 

  11.取消图书馆借书证费。 

  12.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 

  13.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4.取消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 

  15.取消儿童保健册工本费。 

  16.取消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 

  17.取消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18.取消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19.取消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 

  20.取消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21.取消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工本费。 

  22.取消图书超期使用收费。 

  23.取消图书损坏赔偿收费。 

  24.取消城市私房占地费征收。 

  25.取消绿地换建费征收。 

  26.取消清淤费征收。 

  27.取消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 

  28.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初审。 

  29.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调整的职责。 

  1.将市级预算收入退库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 

  2.将权限内事业单位财务事项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 

  3.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付(转贷)事项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 

  4.将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 

  5.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担保等事项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 

  6.将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 

  7.将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 

  8.将会计从业资格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关注与财政密切相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变动情况,增强财政经济预测的前瞻性,提高财政经济形势分析的质量和深度。 

  2.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编制,逐步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细化部门预算,完善支出标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提高政府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科学化水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税政管理原则,逐步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3.完善市和市(县)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研究制定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将适合市(县)区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下放给市(县)区政府,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5.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市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6.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逐步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7.强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化流程,严格资金管理,努力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市(县)区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年初以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市(县)区、乡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研究拟订全市彩票管理政策、办法并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市管辖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拟订市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采购活动;组织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国家、省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并组织执行全市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政府性债务;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三)拟订全市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办、档案、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起草、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安全、调研、门户网站建设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组织清理、编纂、汇编财税法规;组织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和开展普法教育;监督全市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二)综合科。 

  参与研究财政收入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统一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城市建设资金,编制并汇总城市建设支出预算;负责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承担市公用事业、国土、综合执法、房屋征收、消防、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彩中心、体彩中心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 

  (三)预算科。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编制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体系并组织实施;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参与实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承担市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全市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四)税政科。 

  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拟订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运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社会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监督全市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承担财政部、财政厅要求市级承担关税的相关业务并提出关税政策和税则方案调整建议;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五)国库科。 

  拟订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总预算会计核算;编制市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和部门决算;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承担国库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组织还款。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拟订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研究提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市级应对工作;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工作;承担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统计、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八)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党派、群团以及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党政机关政务活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九)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及体彩公益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经济建设科。 

  承担发改、交通、环保、住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承担基本建设、交通、环保、住建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一)农业科。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二)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残联、老龄委、老干部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策体系的建立;管理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老龄委、老干部局、医疗卫生及福彩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支出;拟订全市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三)企业科。 

  承担工业和信息产业、安全生产、质量监督、能源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报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承担工业和信息、科技、对口支援、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四)流通科。 

  承担服务业、外经贸、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服务业、外经贸、粮食流通、供销、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五)债务科。 

  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举借规划;承担全市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政策性保险补贴业务,承担保险方面财政补贴及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按规定开展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会计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宣传推广会计信息化标准;拟订全市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和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管理工作。 

  (十七)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八)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 

  承担市本级离休干部定点医疗管理、离休干部日常就医管理、政策咨询工作;协调解决离休干部就医过程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承担离休干部医药费的测算、拨付、会计核算、账簿记载、医药费结算工作;承担对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和结算工作;负责离休干部定点医疗证的审核与发放;承担对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十九)专项资金管理科。 

  贯彻执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法规;负责配合局内相关科室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承担各建设单位付款手续的审核工作。 

  (二十)土地收益资金管理科。 

  拟订土地出让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土地收益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出让金支出的审核、清算、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土地出让金拨付、计提各种基金等工作;参与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 

  (二十一)拨款稽核科。 

  承担监督财政资金支付管理业务和安全工作;承担财政拨款、国库资金、预算单位资金的核对工作;承担市绩效考评中财政承担项目的报送工作;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费核拨工作。 

  (二十二)行政监察科。 

  负责局系统内部的财政、财务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局属事业单位的资金运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二十三)金融财务管理科。 

  拟订全市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本级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二十四)财政监督综合科。 

  承担财政业务范围内财经秩序和财政管理状况的调查研究;制定财政内部监管的有关制度、办法和程序;制定财政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提供政策咨询、相关信息及文件档案管理等。 

  (二十五)财政收支检查科。 

  承担监督检查市本级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情况;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下达监督检查程序性文件;承办核实信访案件。 

  (二十六)财政监督审计科。 

  承担财政内部监督审核,对局内各业务科室的资金分配进行内部审计;对局内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开展离任审计;审核市(县)、区财政管理情况,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下达监督检查程序性文件;承办核实信访案件。 

  (二十七)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营口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9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副处级1名(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职数),正科级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副局长职数2名),副科级22名。另核定正科级财务总监职数7名,不计总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二)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资金监管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监督审计;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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