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将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设立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确定考核推荐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考试的传统医学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取消医疗机构和保健机构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许可。
3.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中医除外)。
4.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5.取消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病残夫妇医学鉴定。
6.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个体行医审批下放至市(县)区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成立区域性中小学保健机构的批准下放至市(县)区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2.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
3.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4.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5.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
6.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7.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8.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9.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审批。
1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1.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12.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13.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的处罚。
1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核发。
16.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17.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转移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部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条件审查的职责转移给社会组织。
5.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资质认定的职责转移给社会组织。
(五)调整的职责。
1.将预防性健康检查调整为日常管理。
2.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六)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4.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及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八)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 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二)规划信息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生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规划;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卫生计生行业项目资金监督和指导,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并审核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卫生监督科)。
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许可工作;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和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工作;负责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六)疾病控制与食品监测科。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根据授权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协调指导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负责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进行处罚。
(七)中医科。
贯彻执行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实施有关中医药技术规范;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及中医医疗、保健、康复和有关药事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及农村中医药工作;承担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参与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医政科。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实施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和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城乡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医疗广告发布审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医疗事故处理;组织协调对重大人员伤亡进行医疗救治;负责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工作。
(九)基层卫生科。
拟订社区卫生和农村卫生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基层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对基层卫生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十)妇幼健康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核发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指导科。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安全预警预报;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老年卫生、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
(十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各市(县)、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并监督落实。
(十四)人事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评及职称聘任管理工作;指导实施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卫生领域援外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委管干部的考核、任免、档案管理事项。
(十五)健康宣教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负责拟订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并实施医学科技攻关、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普及和应用工作;监督管理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指导协调卫生技术推广和卫生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负责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开展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落实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十六)市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编制医疗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工作;协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定期向社会公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组织对承担紧急医疗救助机构实行准入管理;组织《需要紧急救助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培训和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交付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组织、指导和协调卫生计生系统落实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团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共青团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处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职数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科级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团委书记职数1名),副科级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市人口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及规章、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管规章、规定;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