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营口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审批。
2.取消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影视片等活动审批。
3.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许可。
2.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核。
3.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调整的职责。
1.将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调整为日常管理。
2.将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调整为日常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与使用;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六)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解决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市(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监督和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起草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三)民族科。
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负责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事宜;承办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项;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与使用;组织指导民族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少数民族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关系方面出现的临时问题。
(四)宗教科。
承办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和道教事务管理工作,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各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管理市级宗教团体的工作,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抓好自身建设;联系各界宗教人士,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基层宗教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文字综合、信息及调研工作;配合相关科室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单位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科级5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