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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机构职责
  来源:信息公开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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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取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3.取消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许可。 

  4.取消民用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工程审批。 

  5.取消地图编制出版审批。 

  6.取消国家基础成果资料提供批准。 

  7.取消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批准。 

  8.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审。 

  9.取消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 

  10.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年审)。 

  11.取消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营备案。 

  12.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核准。 

  13.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下放至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鲅鱼圈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及竣工验收备案下放给鲅鱼圈区。 

  3.将北部城区外规划区内非化工类工业及非市级城市道路、管线、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实施规划验线及竣工验收备案下放给站前区、西市区(含高新区、产业基地)、老边区(含中小企业园)。 

  4.燃气经营许可,直接下放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智慧城市建设职责。 

  2燃气经营许可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证申请条件初审。 

    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5.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定。 

  7.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核发。 

  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调整的职责。 

  1.将房屋登记职责划给市国土资源局。 

  2.将负责所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及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参与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调整、上报和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组织上述规划成果的评议审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规划目标。 

  (五)负责北部城区〔站前区、西市区(含高新区、产业基地)、老边区(含中小企业园)〕规划区内居住、商业、公共建筑、化工类工业、临时建筑及市级城市道路、管线、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查;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负责上述项目的规划验线、规划竣工核实、竣工验收备案。 

  (六)组织指导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城市建设资金计划调配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七)负责规划设计、测绘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统一管理全市规划设计、测绘队伍入市注册。 

  (八)组织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负责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定级工作并对风景区的开发、保护、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定级的审查。 

  (九)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按有关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的管理工作,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十)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并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拟订本行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政府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负责其他投资方式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负责本行业企业的资质审查、布局和资源配置等管理工作;制定扶持本行业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和综合协调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建筑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个人专业资格的审核;负责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规范和监督管理;负责外地和境外进营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十二)组织拟订建筑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指导城建档案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审查及建设工程立项以后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经济技术定额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建设监理资质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制定和报批抗震加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统筹管理城乡建材产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六)负责全地区燃气行业管理及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指导全地区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地区建筑业社会保险统筹金的征缴与拨付。 

  (十七)负责管理建筑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十八)负责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行政后勤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建筑综合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建筑市场的规范和整顿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负责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负责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设立、升级、增项初审和资质动态核查;负责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申报;负责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的审核、发放和建设监理员的岗位培训;负责外埠建设监理企业入市登记备案;负责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审查备案;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对外经济合作,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依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北部城区规划区内市住建委规划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三)规划编制科。 

  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与城市设计;负责北部城区规划区内市住建委规划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出让、划拨规划设计条件;负责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相关技术规定、标准及年度规划目标;负责对各市(县)、区和园区城乡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 

  (四)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北部城区规划区内市住建委规划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规划竣工核实;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的监督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设立、升级、增项的资质初审,负责注册规划师的注册申报,负责全市地下管网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县)、区和园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及规划协会工作。 

  (五)工程技术科。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组织和管理;负责直管房屋勘察、鉴定和危险房屋的管理;负责全市居民住宅三修工程项目的确立、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对改变房屋用途的装饰、装修工程监督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技术鉴定。 

  (六)房产管理科。 

  拟订房产市场、房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产行业的宏观管理;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负责直管住宅房屋的调配工作;负责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居工程、城市综合开发计划的提出与实施;负责房产物业企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屋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负责全市房改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房产单位的生产活动。 

  (七)计划财务科。 

  组织指导城市建设资金筹措,负责城市建设资金计划调配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建设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审查监督、财务审计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审核;负责行业财务指导;负责机关日常经费管理。 

  (八)政策法规科。 

  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上报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普法学习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  

  (九)设计科研科。 

  负责对全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资质初审;负责对全地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建筑节能、建设产品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初审;负责全地区勘查设计、检测行业注册人员和持证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城建管理科。 

  负责编制燃气行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民用燃气供应的合理布局;负责全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厂)的审核并牵头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民用液化气站的日常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的审核工作。 

  (十一)综合信息科(测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负责基础测绘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负责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的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和全市测绘市场的管理。负责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负责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的业务拓展及开发;负责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系统的培训指导工作;负责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 

  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调整;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管理;负责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保险、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晋升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称初审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  

  (十三)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系统干部理论学习、培训;负责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 

  (十四)老干部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绩效考核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属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编制49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副处级1名(老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房屋产权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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