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处级建制,挂市物价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定点屠宰收费定价。
2.城市私房占地费定价。
3.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4.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跨市的公路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5.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国省干线上的特大桥、互通立交、公铁立交、隧道项目除外)。
6.千吨级(不含)以下通航建筑物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省规划内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8.水工结构万吨级(不含)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9.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
10.医院制剂价格。
1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价格。
12.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承接省下放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和数字电视IC卡工本费收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将承接省下放的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下放至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3.将承接省下放的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审批权下放至市(县)、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4.将承接省下放的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下放至市(县)、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5.将承接省下放的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权下放至市(县)、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6.将承接省下放的院前急救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7.将体检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8.将承接省下放的同城院际会诊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9.将承接省下放的院内会诊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0.将承接省下放的出诊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1.将承接省下放的尸体料理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2.将承接省下放的离体残肢处理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3.将承接省下放的普通病理会诊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4.将承接省下放的听力整合及语言训练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5.将承接省下放的心理咨询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熊岳镇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6.将承接省下放的心理治疗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7.将承接省下放的楼门牌收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8.将承接省下放的城市供水价格确定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9.将承接省下放的居民卫生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0.将承接省下放的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1.将承接省下放的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外合作)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权下放至市(县)、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市与市(县)、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级管理)。
22.将承接省下放的污水处理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3.将承接省下放的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4.将承接省下放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5.将承接省下放的查档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6.将承接省下放的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权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7.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城市管道燃气价格。
2.查档费定价。
3.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
4.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定价。
5.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定价。
6.防伪印章制作收费定价。
7.城市占道费定价。
8.县(区)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定价。
9.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10.人防工程工事使用费定价。
11.节能检测收费定价。
1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13.城市供水、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
14.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定价。
15.中央管理以外港口的内贸作业收费定价。
16.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17.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定价。
18.建筑物放线测绘费定价。
19.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20.省级管辖的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分支机构、隶属机构的案件管辖。
21.省属民办本科院校、民办高职院校、民办高中、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的案件管辖。
22.中央企业市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管辖。
23.省国资委管理企业设在市辖区内的市级分公司、子公司的案件管辖。
24.长途汽车客运票价浮动幅度管理。
25.院前急救费定价。
26.体检费定价。
27.同城院际会诊费定价。
28.院内会诊费定价。
29.出诊费定价。
30.尸体料理费定价。
31、离体残肢处理费定价。
32.普通病理会诊费定价。
33.听力整合及语言训练费定价。
34.心理咨询费定价。
35.心理治疗费定价。
36.楼门牌收费定价。
37.城市供水价格确定。
38.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39.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外合作)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
40.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41.污水处理费定价。
4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
43.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
4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45.涉及除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
46.除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47.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外的热电项目核准。
48.220千伏(非跨市)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核准。
49.除国务院、省管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50.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51.除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省、跨市、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外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52.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53.除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54.除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外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
55.天然气加气站子站项目核准。
5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项目核准。
57.市县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基本收视费和数字电视IC卡工本费定价。
58.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59.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6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调整的职责。
1.将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责划给市服务业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订、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发展战略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市级调节的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市级调节协调机制,推进市级调节的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统筹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落实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落实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
3.加强价格监测及应急预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调查了解,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加强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完善全市规划制度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的立项管理,负责会签或联合上报需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负责衔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统筹全局性事项,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
(二)综合协调全市宏观调节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节机制,推进宏观调节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三)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节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社会资金总体运行情况,研判相关趋势,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组织拟订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承担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改革事项。
(六)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拟订并协调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开发区宏观管理,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指导协调全市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贯彻落实全市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以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沿海经济带开发、沈阳经济区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研究分析内外贸市场运行情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市级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控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和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旅游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相关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规范性文件和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牵头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三)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编制全市军民融合式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提出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拟订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监测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
(十六)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十七)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制定并调整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十八)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收费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收费方面的社会监督。
(十九)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与监审,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认定等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信访、政务公开工作和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与监督管理、干部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与能力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规划科。
负责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进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研究提出生产力布局建议;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的统筹协调,负责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的立项和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统筹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全市规划制度建设。
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研判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综合协调市级调节的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市级调节协调机制,推进市级调节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出市级调节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市级调节政策评估;指导全市经济信息工作。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负责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重大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项目;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引导民间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投资方向;配合省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四)农村经济发展科。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安排有关项目;承担农业资源区划管理职能。
(五)工业经济发展科。
提出全市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六)经贸流通科。
提出全市内贸发展战略和规划;监测研判内贸市场运行态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调控工作;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全市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提出全市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织拟订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大项目。
(七)能源交通科。
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计划、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监测、分析交通运输发展状况;研判交通基础产业发展趋势;提出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
负责拟订电力、电网、煤炭等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及规划;负责全市能源科技装备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电力、煤炭项目计划管理以及对外合作相关职能;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负责拟订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有关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能源年度计划;负责全市能源法规及体制改革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油气新能源项目计划管理以及对外合作相关职能。
(八)对外经济贸易科。
综合分析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参与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项目申请、前期审核和实施监管工作;配合省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项目采购设备减免税确认工作;负责全市开发区宏观管理、市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其他市共建开发区等工作;负责全委的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
提出全市外贸发展战略和规划;监测研判外贸市场运行态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参与全市外贸、多双边和区域经贸领域开放合作等政策制定;配合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全市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及粮食出口指标申请和发放。
(九)社会发展科。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人力资源开发、生活质量、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协调并参与拟订教育、民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旅游、政法、妇女儿童、残疾人、老龄等社会领域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组织拟订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拟定和协调全市人口、卫生、计划生育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建议;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政策;编制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核市属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医改工作任务。
负责组织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各领域发展相关中长期专项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提出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全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发展等推进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文化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等;承担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资源环境科。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完善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市级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判相关发展趋势,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制度和政策并协调实施;配合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谈判等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推进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度、基础能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参与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区域间协调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参与协调区域合作;参与拟订国土、海洋规划和政策,参与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政策,参与协调土地利用计划、围填海计划和基础测绘计划;参与编制全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流域环境整治规划、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利用规划,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拟订少数民族地区和沿边地区发展规划及扶持政策,参与拟订农村扶贫开发战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推进全市资源型城市(地区)经济转型工作。
(十一)财政金融科。
研究分析全市社会资金平衡;研究全市财政、金融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政府出资股权基金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等,研究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参与审核财税、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全市县域金融体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二)高技术产业发展科。
综合研判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产业的形成。
(十三)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改革事项。
(十四)招投标和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
按规定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市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和其他媒介;审核招标公告;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有形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国家、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十五)交通战备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调用国防交通物资;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协调与国防建设相关的重大问题;推进军队保障社会化有关工作,编制军民融合式发展规划,协调落实军队通用物资和装备应急采购、战备物资供应渠道和社会化储备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组织实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相关工作,备案省对口部门审核下达的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督促检查国民经济动员开展情况;牵头协调、归口管理我委内部有关国防建设和国防动员具体事项。
(十七)营口市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科。
组织拟定我市参与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以下简称两个区域)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我市“两个区域”重点园区规划;负责沈阳经济区一体化推进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公和综合、宣传工作;负责“两个区域”的重点产业园区的业绩考核和数据统计工作。
(十八)营口市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发展科。
拟定我市“两个区域”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并制定各重点发展区域和主导产业园区的产业规划和布局;组织实施我市沈阳经济区的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负责“两个区域”的项目管理和调度;负责“两个区域”的项目推进和贷款贴息等申报工作。
(十九)政策法规科。
组织、参与和协调起草综合性经济法规、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执法、依法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提出全市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的建议,综合分析物价形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调控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二十)价格管理科。
贯彻国家、省有关工业产品、能源价格、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相关商品的产销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拟订相关市管商品价格,监督检查有关商品价格的落实情况。贯彻国家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相关商品的产销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监督检查有关商品价格的落实情况。
(二十一)收费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拟订省委托市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监督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等收费政策,拟订省委托市管经营服务业收费标准,监督有关经营服务业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
(二十二)振兴老工业基地科。
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指导性意见;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专项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对各市(县)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进行指导、论证、综合平衡和衔接;提出老工业基地改革开放、产业创新升级、区域合作、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做好各重点工作推进小组的综合衔接工作,配合各重点工作推进小组开展工作;组织推进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性城市(地区)及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有关工作;提出破解特殊类型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信用管理科。
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与综合管理;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信用法规、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分类、发布和使用活动;编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清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油气管道保护科。
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有关部门及市(县)区政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建立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程序和责任制,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管道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排除管道重大安全隐患;协调安监、公安等执法部门共同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管理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数据库;指导全市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工作。
(二十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与办法,编制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统计和分析,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政策、管理等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承办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3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处级);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副主任职数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科级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10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二)营口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的行政机构(副处级)。主要职责:监督检查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受理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指导全市价格社会监督和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竞争政策,拟订我市价格竞争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协助国家、省有关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指导各市(县)、区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提出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开展价格评估、鉴证、认证、认定等工作。行政编制32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处级),书记职数1名(副处级);副局长职数1名(正科级);正科级职数9名,副科级职数5名;工勤编制2名。
(三)营口市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的行政机构(正科级)。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开展相关成本调查工作,负责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价格收益情况的调查,发布全市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汇总资料和相关信息,拟订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办法和目录,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工作。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正科级)、副局长职数1名(副科级)。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