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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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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营口市)初审  
2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营口市)初审  
3 保安培训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营口市)初审  
4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营口市)  
5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营口市)  
6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第八条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一条 ……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公安机关(营口市)初审  
7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营口市)  
8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9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负责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0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1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公安部发布)

第8.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营口市)  
12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营口市)  
13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公安机关(营口市)  
14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15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16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营口市)  
17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0号)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负责本地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跨县(区)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18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负责1000人以上5000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19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AB级;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负责CD级  
2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5项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营口市)发证;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初审  
21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2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6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2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公安机关(营口市)  
2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营口市)  
25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沿海产业基地)  
2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营口市)  
27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28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29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30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31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32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33 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34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35 非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36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37 户口迁移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38 普通护照签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39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负责往来港澳通行证旅游类;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其余类别  
4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负责往来港澳通行证旅游类;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其余类别  
4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公安机关(营口市)  
42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五、受理、审批权限。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公安机关(营口市)  
43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营口市)  
44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营口市)  
45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营口市)  
46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公安机关(营口市)  
47 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发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公安机关(营口市)  
48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2项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营口市)  
49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公安机关(营口市)  
50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公安机关(营口市)仅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51 养犬登记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第九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第十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52 上下外国船舶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公安机关(营口市)  
53 搭靠外轮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公安机关(营口市)  
54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

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公安机关(营口市)  
55 港澳台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

第十条 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公安机关(营口市)  
56 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

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57 国际航线《随船工作证》签发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第182号令,1995年7月20日颁布)

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公安机关(营口市)  
58 户口登记、注销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公民死亡,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59 核发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60 核发居住证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61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公安机关(营口市)  
62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公安机关(营口市)  
63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公境外[1997]538号)

一 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外国人护照报失时,一律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式样附后,各地自行印制)。“护照报失证明”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限为30天,对超过时效仍未申领新护照的外国人按非法居留处罚(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公安机关(营口市)  
64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办理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规定》(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十八条 渔民出海必须持有《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船民证》。

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刷写标志、船名、船号,并保持清晰。

公安机关(营口市)  
65 公民出入境记录查询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

第三章第七条 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号)三、调整因私查询起始时间。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

公安机关(营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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