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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18〕11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文电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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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政发〔201811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业经2018517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8523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精神,切实执行《辽宁省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辽政发〔20189号),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全面激发创新创业人才的创造潜能,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重点领域深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加强校企联盟,搭建多方位合作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实施成果转化促进行动,推动成果转化对接和项目落地。探索需求悬赏和研发众包创新模式,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市企业通过引进、合作的科技成果或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在我市转化,并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按已完成研发投入或已完成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对经市科技部门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行业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参加辽宁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行业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参加营口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推进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等支撑平台建设,实现解决企业存在的共性技术和个性技术难题,有效推进各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创新创业企业开放科研设施和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在营口设立并经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一次性奖励研发经费100万元;对我市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我市获批省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专业、共性、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我市首次获批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盟主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单位,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三)推进学会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引导学会之间组建科技创新联盟或联合体,引导国家级、省级学会在我市重点企业建立学会服务站,引导学会与企业共同创建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释放科技社团的社会创新潜能。推动一线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促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科协负责) 

  (四)加强对原始创新的基础支撑。组织推进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争取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项目,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对我市创新主体按国家及《统计法》规定,向统计部门如实上报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按一定比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其中,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额的1%奖励;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的,对2000万元给予20万元基础奖励、2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增额奖励;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对5000万元给予30万元基础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3万元增额奖励;在1亿元(含)至5亿元之间的,对1亿元给予50万元基础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增额奖励;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二、拓展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向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延伸服务网点,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增加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有效金融供给和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六)不断创新市场融资体系。鼓励银行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渠道。开发商标质押权接力贷等产品,加强高新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展深层次合作,有针对性地重点实施补贴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创新金融产品,深入开展助保贷创新融资模式,扩充担保范围;科学设置小微企业贷款期限,采用灵活的分期还款方式;加强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推动保贷通系列产品发挥担保增信功能。(市金融发展局、营口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七)推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挖掘培育科技型拟上市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对接服务。给予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上市。通过召开上市工作座谈会、培训会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上市氛围,促进上市工作。组织企业参加路演活动,推动企业与资本市场深入接触,通过示范效应,加速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市金融发展局负责) 

  (八)拓展企业融资需求。建立小企业持续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倒贷资金,覆盖其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支持通过重组、整合、新设、增资等方式,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推动辖区法人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好的满足科创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依托我市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贷款进行合理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九)持续创新知识产权金融发展体系。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在我市尽快成立银行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市金融发展局、营口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十)加大财税政策扶持。推行创新券制度,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购买服务、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银税合作,全力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确立具体实施方案细则,开发银税合作机制下银行创新产品或服务模式 (市财政局,营口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鼓励和推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投资运作,发掘科技类企业融资需求,为相关科技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有效质押达到一定比例和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信用向银行贷款的,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金融发展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十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以科技创新为导向,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及高校科研人员积极申报科技进步奖。积极引导科技型企业对科研成果及时申请专利,推荐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专利。(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十三)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优化营口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营口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营口科技(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平台等建立起专利成果与专利成果产业化的交流平台。充分利用中国专交会等平台,展示我市专利成果,推进我市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实施。(市科技局负责) 

  (十四)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开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雷霆专利执法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全市大型商业场所进行假冒专利执法检查。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等保护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专利保护维权服务。(市科技局负责) 

  四、强化人才激励机制 

  (十五)做好留学人员、海外人员创新创业以及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工作。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实施力度,积极开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遴选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重点支持。积极组织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申报工作,扩展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覆盖面,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实施人才奖励机制。对我市当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创造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不同层次柔性引进人才,除获得市场化薪酬待遇外,还分别享受每月1.5万元、1万元、8000元、6000元、4000元的政府补贴。对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完成人,给予与国家奖励额度相同的资金奖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十七)加强创业投资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全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记录与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开放共享,实现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全覆盖。强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建设,基金出资人及管理人员不良行为纳入失信记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在创业投资重点领域实行信用评级,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政府性引导基金信用报告制度,全面掌握基金发起人、管理机构和核心管理人员的社会信用记录。充分发挥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更多的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名称争议快速处理机制。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改革,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功能和应用软件,努力实现简便易用要求,持续做好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运用的宣传解读演示工作。深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市工商局负责) 

  (十九)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按照国家和辽宁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完善两库、一细则,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开展,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实现监管、惩戒联动。对经营异常市场主体,依法限制办理工商业务。对恶意逃废债并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依法禁止其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予受理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登记,在工商登记环节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推进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组建和运行,鼓励和支持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及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断深化和扩大改革成果,持续提高审批效能,切实优化服务质量。(市编委办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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