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法》业经2018年3月2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以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奖优罚劣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流域上下游之间、水生态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劳动河、虎庄河、老边河、引奉河、民兴河、大旱河、大清河、沙河、熊岳河、碧流河等跨界河流断面和入海断面。河流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每年断面考核目标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各县(市)区政府。
第四条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统计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监测数据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去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的21项指标,部分断面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纳入考核,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按当月水质类别计算补偿金。
第五条 补偿金扣缴原则如下:
1.大旱河、大清河、沙河、熊岳河干流及入海断面、碧流河跨市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即缴纳补偿金50万元,每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
2.属大辽河支流的劳动河、虎庄河、老边河考核断面、民兴河考核断面超过考核目标即缴纳补偿金50万元;
3.其他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即缴纳补偿金25万元,每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25万元;
4.劣于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累计计算,超标倍数最低按0.1倍计算,扣缴基数为10万元。
5.纳入省考核断面补偿金数额根据《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要求自动调整。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结果,每月将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通报给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并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包括水质监测结果、核定的超标补偿金额、补偿对象等。
第七条 超标补偿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在收到超标补偿资金通报后,应于60日内足额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支付补偿金。对于逾期未缴纳超标补偿金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在市县结算时对未缴纳的补偿资金予以扣缴,并加扣10%。
超标补偿资金的缴纳情况将纳入市县绩效目标考核。
第八条 跨县(市)区断面上游县(市)区政府缴纳的补偿资金作为跨界补偿金,由下游县(市)区政府通过申报项目的方式争取补偿。其他断面当月指标值超过考核目标,由断面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补偿,缴纳的资金作为市统筹补偿金。市统筹补偿金可优先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较好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市政府《营口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各县(市)区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的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和目标,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河流断面水质。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对因排污造成的河流水污染事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办,做到事必有责,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督促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污染。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与赔偿。
第十二条 对于水质考核断面连续6个月不达标且未制定整治方案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将追究断面所属行政区域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必要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导致断面水质下降的河流,所在地政府应当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对重点排污单位限排、停产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纳入省考核的断面补偿自2017年10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