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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府办文电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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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采取产业政策引导和投资、环保、土地以及政绩考评等综合措施,加大力度、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利用三年时间,凡属淘汰标准范围的落后产能基本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基本建立,产业结构水平明显提升。
  二、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及其目标任务
  (一)建材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实心粘土砖。2011年底前,淘汰直径2.2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2米(含)—2.5米水泥粉磨设备。2012年底前,淘汰2.5米(含)—3.0米水泥粉磨设备。
  (二)钢铁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化铁炼钢;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0吨及以下的高合金钢电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三)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采用土坑炉或坩锅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100千伏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
  (四)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包括无煤气回收利用与焦油回收利用的半焦(干馏煤)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8米的捣固焦炉。
  (五)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六)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七)印染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型机;高耗能、高耗水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八)化纤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胺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
  (九)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十)镁砂制品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1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熔镁砂炉;土焙烧窑或土煅烧窑;烟尘排放浓度大于200毫克/立方米的生产设备;有效容积≤18立方米轻烧反射窑;有效容积≤30立方米重烧镁砂竖窑。2011年底前,淘汰不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三率指标即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实施的菱镁矿山。
  三、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有关规定,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对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并购,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出让。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执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率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测、减排核查和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要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处理等问题。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从工业发展基金、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贴息、节能减排基金、外经贸发展基金中对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项目单位给予倾斜。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后关停或部分关停的企业,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要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避免职工集中大规模失业,防止因职工安置等问题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达标排放、保护环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改扩建项目要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在改造中淘汰落后产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立营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制定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重大问题,确保国家、省、市确定目标的完成。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经信委要认真组织制定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指标分解到各市(县)区、市政府派出机构,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鼓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县)区、市政府派出机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积极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开展。
  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问责制,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及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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