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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千企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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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15〕5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千企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千企转型升级行动方案》业经201515第十五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5216 

    

  营口市千企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千企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一、开展千企转型升级行动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是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在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多年来,我市中小企业实现了较快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社会贡献日益突出,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布局分散,产业集聚度不高,没有形成集群效应;二是企业创新能力不强,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高,竞争能力弱;三是企业产出效益低,特别是单位土地面积实现税收低;四是管理粗放,一些企业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这些问题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开展千企转型升级行动,是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存量工业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税收和社会就业、促进资源节约、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开展千企转型升级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集中全市各方面力量抓紧抓好,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展千企转型升级行动的目标和方法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开始,启动营口市千企转型升级行动,确定1千家中小企业。通过3年努力,到2017年末,实现企业转型升级。企业整体效益提高30%以上,实现税收提高3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2000家;工业园区每公顷税收提高30%以上;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0%。努力实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增加税收、增加就业、节能降耗。 

  (二)主要方法 

  1.改造提升一批。一是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应用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加快生产工艺、装备的升级换代。3年完成技术改造300家。二是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3年实现发明专利授权100项。三是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子。3年完成专精特新产品研发100项。四是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管理培训,提升企业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3年实施管理提升企业200家。 

  2.产业转型一批。一是引导传统加工企业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向新材料、高端装备、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向磁产业、安全智能装备、硅藻土深加工等具有我市优势和特色的产业转型。二是支持传统制造企业向服务型发展,向现代物流、科技研发、软件外包、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转型。三是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开展网络经营。3年实现产业转型100家,培育电子商务企业50家,开展网络经营企业300家。 

  3.关停重组一批。淘汰落后产能,整治三高两低(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低产出)企业,关停一批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龙头企业整合兼并一批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重组。 

  4.载体升级一批。对开发时间较长、传统工业占较大比重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进行改造提升。按照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产业发展定位,大力发展产业集群,引导企业集聚。通过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带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升级。提高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服务功能,在科技创新、公共研发和检测、孵化转化、融资担保等方面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三、支持转型升级企业的政策措施 

  国家、省和我市已颁布实施的扶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政策均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转型升级企业。将我市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政策资金进行整合,统筹使用,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采取市级支持、市(县)区、园区同比例配套的办法,每年整合专项资金1亿元,3年共3亿元,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对转型升级企业在土地、技术、电力供应等生产要素配置方面要给予优先保障。 

  转型升级企业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金实现增长后,可获得政策支持。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单纯设备更新,转变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生产水平的总体改造;二是从单纯制造环节改造,转变到研发、设计、营销和服务等全流程改造;三是从单个企业改造,转变到产业链协同配套改造。(市经信委、市科技局负责) 

  对通过技术改造实现提升的企业,给予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辽宁省技术改造贴息政策的积极争取省政策支持;对符合贴息政策未列入省计划的,市和市(县)区、园区给予一定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技改项目综合服务合作机制,引导更多资金进入技术改造投资领域。(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支持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两化融合,以信息化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信息化专家团队,对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市经信委负责)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制定短期研发到中长期研发的战略规划,运用好国家的产业政策,通过规范项目管理,使企业每一次创新活动,都能积累新的知识产权。 

  1.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和专利转化。对实现发明专利授权零突破和专利成果在本市转化的企业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专利转化项目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专利优秀奖和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负责) 

  2.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负责) 

  3.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对每年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支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年所得,经认定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地税局负责) 

  4.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对经专家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以上的企业,或获得省政府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给予支持。(市经信委负责) 

  5.鼓励产学研联合。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引进海外研发项目等,实现重大科技创新。(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负责) 

  6.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推广应用。(市经信委负责) 

  (三)支持融资创新服务 

  鼓励银行开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和信用贷款业务。支持企业运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融资租赁等进行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转型升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转型升级企业上市融资。(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转型升级企业(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国税局负责) 

  (四)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对企业在经认定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年销售额列全市前50名(含第50名)的给予扶持。鼓励有一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专题应用培训,根据培训规模、时间、效果给予一定扶持。(市服务业委负责) 

  (五)鼓励集约节约用地 

  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要着力推进开发区、园区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盘活,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切实做好转型升级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转型升级企业用地性质为纯生产型工业用地的,按程序允许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大城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六)支持企业重组退出 

  利用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关闭产能严重过剩、技术工艺落后、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转型升级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负责) 

  (七)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对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争取国家、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市和市(县)区、园区给予一定支持。(市经信委负责) 

  (八)支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提升服务功能 

  支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设立公共研发、检测服务平台。对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设计、公共设施、共享信息平台等建设,在符合支持环节的前提下,积极争取省支持。(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委负责) 

  (九)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立 

  对主辅分立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并进入统计体系的给予一定支持。在企业主辅分立及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过程中,要以纳税人税负不超过分立前的水平为基本原则。对实施主辅分立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按照减免审批程序报批后,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实施主辅分立的工业企业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分立实体的营运许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商、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市地税局负责) 

  四、加强千企转型升级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营口市千企转型升级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市(县)区、园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机构。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成立工作组,加强对各市(县)区、园区、各部门的指导、检查和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园区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组织推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搭建平台,提供企业所需的服务;企业是转型升级的主体,要通过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措施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三)强化管理考核 

  建立千企转型升级统计调查制度和跟踪评价机制,构建千企转型升级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转型升级企业的产品、产值、税收、投资、土地和环保减排等信息统一入库管理。对各市(县)区、园区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任务目标、政策落实、工作推进等情况,实行年初计划、季度讲评、半年巡查、年终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园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企业转型升级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创新发展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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