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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无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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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
1.征收方案拟定责任: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确需实施房屋征收的,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组织论证和征求意见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组织听证责任: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决定责任: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5.公布责任:对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6.执行责任: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履行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相关工作。 7.事后监管责任: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加强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的后续监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