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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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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的单位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立案环节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2 其他行政权力 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催告环节责任:

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催告,列明当事人履行具体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陈述和申辩环节责任: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决定环节责任:

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催告的,书面作出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列明执行内容、方式等事项。

4.执行环节责任:

执行决定生效后,根据确定的内容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止、恢复、终结执行,还可以达成执行协议。逾期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核查书面责令生效后当事人是否按执行决定履行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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