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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老龄委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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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奖励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的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8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营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营口市老龄委办公室按照方案规定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责任:营口市老龄委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报市老龄委确定最终表彰对象。

4.表彰责任:营口市老龄委办公室对最终评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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