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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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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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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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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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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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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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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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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地震局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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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分级管理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营口市地震局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未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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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分级管理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营口市地震局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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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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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设备和装置等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17日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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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震局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设备和装置等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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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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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禁止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17日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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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震局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的等禁止活动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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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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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地震局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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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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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 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营口市地震局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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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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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2004年2月7日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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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震局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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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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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无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令2002年1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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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震局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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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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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防震减灾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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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2004年2月7日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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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震局 |
1.检查责任:依法对防震减灾相关工作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责任:提出处罚决定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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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分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