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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渔业局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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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将“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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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钢质渔业船舶,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玻璃钢及铝合金渔业船舶,海上木质渔业船舶,营口地区、鞍山地区内河渔业船舶及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三款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使用国家规定的与安全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水域环境有关的船用产品,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渔业船舶应申请初次检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检验,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制定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检验;(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渔业船舶检验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颁发《国内渔业船舶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国内渔业船舶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处履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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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一)围海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登记造册、颁发证书和公告的具体工作,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对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报批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要求,将审核后的海域使用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分级管理
4 行政许可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辽宁省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捕捞许可证》。      第十一条 《捕捞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签:(一)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签。(二)底拖网、浮拖网作业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签。

(三)定置网作业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签。(四)其他网具作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渔政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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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补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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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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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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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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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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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01月20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对内陆非机动渔船,处二百元罚款;对内陆机动渔船、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海洋机动渔船:1、16.2千瓦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2、16.2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3、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4、44.1千瓦以上58.8千瓦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5、58.8千瓦以上88.2千瓦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6、88.2千瓦以上147.1千瓦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8、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四万元罚款;9、441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1987年4月7日 辽政发〔1987〕33号文发布)                    第二十条第二项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二)采用毒鱼、炸鱼、电鱼等禁用渔法的,除没收渔获物、赔偿资源损失费外,并处罚款200至800元。                        【规章】《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政府令第98号发布)                                   第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四)使用小旱网和其他禁用渔具捕捞海蜇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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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2.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01月20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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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01月20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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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4.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01月20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对内陆非机动渔船,处三百元罚款,对内陆机动渔船、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七百元罚款;

  (二)对海洋机动渔船:

  1、16.2千瓦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

  2、16.2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3、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八千元罚款;

  4、44.1千瓦以上58.8千瓦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5、58.8千瓦以上88.2千瓦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6、88.2千瓦以上147.1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

  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8、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八万元罚款;

  9、441千瓦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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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01月20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对内陆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二百元罚款;

  (二)对海洋机动渔船:

  1、16.2千瓦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2、16.2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3、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4、44.1千瓦以上58.8千瓦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

  5、58.8千瓦以上88.2千瓦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6、88.2千瓦以上147.1千瓦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8、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

  9、441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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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6.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01月20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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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7.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及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监测与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及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监测与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8.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01月20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9.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01月20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10.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凡污染造成渔业损害事故的,都应赔偿渔业损失,并由主管机构根据情节依照《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污染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                【部门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一1998年1月5日)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罚款。   营口市海洋监测与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巡查等,发现涉嫌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监测与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没收涉渔船舶、渔具和渔获物。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涉嫌逾期不改正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海洋渔船拒不安装、人为破坏、伪造身份识别电子标签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洋渔船拒不安装、人为破坏、伪造身份识别电子标签的,处二千元罚款;功率44.1千瓦以上海洋渔船拒不安装、人为关闭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处四千元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涉嫌逾期不改正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的,没收苗种、怀卵亲体和违法所得,在内陆的并处一千元罚款,在海洋的并处二万元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涉嫌逾期不改正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涉嫌逾期不改正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政府令第98号发布)                       第十六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扣押渔船:(一)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捕捞海蜇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加工和运输海蜇的,没收海蜇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禁渔期内渔船随意离港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新、改造的渔船和“三无”船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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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返港渔船携带海蜇或者将海蜇运至长兴岛至绥中沿岸陆域的、返港和转港渔船携带渔具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政府令第98号发布)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返港渔船携带海蜇或者将海蜇运至长兴岛至绥中沿岸陆域的,扣押海蜇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押渔船,其携带的海蜇属于在外省禁渔期内捕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罚;(二)返港和转港渔船携带渔具的,扣押渔具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押渔船。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新、改造的渔船和“三无”船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通过远程请示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进出渔港未办理签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修正)》(农业部令第39号,1997年12月15日修订)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所提的罚款,数额不应超过下列范围:(一)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1)对5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舶处500-2000元;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处100-500元;对非机动船舶处50元以下罚款。(2)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上项规定数额的二倍罚款。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四)在渔港内停泊未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值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1997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以50-2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按规定办理签证,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检查和管理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改扩建设施、水上水下施工、妨碍行航捕捞养殖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规章】《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1997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禁止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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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船舶停泊或装卸造成腐蚀或放射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公布)       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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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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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明火作业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二)渔港内擅自明火作业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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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十四条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1997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处以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内排放油类、油类混合物、回填物、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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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7.对渔船未持有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5月9日颁布)            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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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8.对不持有证书、伪造冒用证书、擅写船名号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28日发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买卖、出租、转让、涂改和擅自制造渔船证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非法所得,并处500至4000元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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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9.对渔船改建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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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0.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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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1.对使用过期渔船证书的行为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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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2.对滥用遇险求救信号的;对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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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3.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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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4.对未配齐职务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修正)》(农业部令第39号,1997年12月15日修订)                                      第十五条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配齐船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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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二)渔业船舶超载、违章搭客或者违章装载危险货物以及超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的,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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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6.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地方性法律】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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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一)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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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谎报遗失船员证书,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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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9.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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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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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21.对到期未办理职务船员证件审验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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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22.对损坏航标造成标志、设施失效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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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23.对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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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24.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事故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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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25.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时提交《海事报告书》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行为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发布)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或不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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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处罚 1.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未按期申报渔业船舶检验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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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处罚 2.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海洋渔业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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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处罚 3.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经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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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处罚 4.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或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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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处罚 5.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没收其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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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处罚 1.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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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处罚 2.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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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统一指挥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三)渔港水域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在港船舶和人员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统一指挥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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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渔业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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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航行签证簿未按规定年审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三)航行签证簿未按规定年审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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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在航道锚泊或者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三)在航道锚泊或者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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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发生碰撞事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3年1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肇事逃逸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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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侵占损害渔港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1997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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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装卸有毒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1997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处以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内排放油类、油类混合物、回填物、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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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损坏渔港设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1997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以400-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作业、停泊时,不得损坏其安全设施和作业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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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1997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阻碍渔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渔港监督机构可处以500-30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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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擅自新造、更新、改造“三无”渔船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新、改造的渔船或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三无”渔船,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三无”渔船所有人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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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1996年8月9日)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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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处罚 1.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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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处罚 2.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部门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四十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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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处罚 3.对船员船长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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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非法越界捕捞行为的处罚 【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作业的通告》凡有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作业经历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出海作业证件。渔业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从重处罚,涉案船只不再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等惠渔政策。

【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我方渔民、船民非法越界捕捞的规定》除没收全部渔获、网具,吊扣渔业许可证和其他证件三个月外,机动船每条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鸭绿江和水库内四米以下的小型渔船每条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无许可证的船只加倍处罚。对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重犯以及对内对外造成极坏影响的,要加重处罚,并没收船只,吊销各类证件。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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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对“三无”渔船捕捞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新、改造的渔船或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三无"渔船,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三无"渔所有人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1994年10月16日国函[1994]111号文)               第一条第一款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第二条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条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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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对违章收购水产品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1987年4月7日 辽政发〔1987〕33号文发布)                  第二十条第三项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违章收购水产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每次罚款一千至一万元。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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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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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2.对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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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3.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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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4.对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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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5.对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6.对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7.对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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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对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对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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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对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及对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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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对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行为的处罚 【法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对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7.对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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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8.对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行为的处罚 【法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对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行为的处罚 【法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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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围海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律】《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围海的;(二)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三)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工程建设项目,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和降低水体交换能力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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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律】《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律】《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行为处罚 1、对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的,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的处罚 【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一)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海洋监测与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监测与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行为处罚 2.对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二)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苗种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营口市海洋监测与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举报、监督抽检、巡查等,发现涉嫌对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营口市海洋监测与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2.对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3.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4.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5.对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拒不缴纳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6.对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移交,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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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强制 对于违法从事捕捞活动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的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条: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报执法机构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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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强制 对渔业船舶违法行为的强制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第十九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部门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条: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对危害渔港的船舶、设施处置的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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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强制 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强制拆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做出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船舶的行政决定,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实施强制拆解等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执法文书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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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强制 对相关渔业船舶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拆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行政强制的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执法文书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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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征收 海域使用金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辽财非[2007]842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缴款方式全额上缴财政。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通知责任: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金额、期限、缴款方式等缴纳海域使用金。

2.核实责任:核实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否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29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01月20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规章】《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政府令第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一款 捕捞海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收取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的通知(辽政发[1998]32号)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费的征收机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县(市、区)渔政管理机构组织征收保护费。赔偿费由各级渔政管理机构在对违规渔船实施行政处罚时收取。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辽水产政字[1989]29号)第八条 捕捞人工增殖对虾和辽东湾海蜇专项经济品种的渔船,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放流量的大小和资源状况,发放当年专项捕捞许可证,另行加收渔业资源费,但每船年征收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其产值5%;捕捞天然对虾和国家统一增殖放流品种以及外省(市)地方性资源,按国家和外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渔政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要在年底前核检捕捞许可证时一次出据收缴,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单位和收费人印章。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费进行受理

2.审核责任:对受理事项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制定收费数额标准,告知救济途径,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收据和渔民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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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检查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培训机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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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检查 渔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内容。

2.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发现渔船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渔船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32 行政检查 海域使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检查责任:加强对海域使用的检查。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任:检查中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时,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3.处置责任:对违法使用海域行为实施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33 行政检查 海洋环境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检查责任: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2.限期改正责任:检查中发现正在实施的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时,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破坏海洋环境行为实施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34 行政检查 海洋工程检查 【法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歌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检查责任: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任: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3.处置责任: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大石桥市、站前区、西市区无此项业务,市与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35 行政检查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检查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的水产苗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水产苗种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检样品由被抽检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提供。第十九条 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 水产苗种执法人员查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生产经营记录、检验结果等资料,现场检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场所,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水产苗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营口市海洋监测与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有问题的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责令当事企业立即整改,停止销售行为,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36 行政检查 对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规章】《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资料;(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有问题的水产品生产企业,责令当事企业立即整改,停止销售行为,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37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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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三)变更登记证明材料:1.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5.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发现申请变更事项将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并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有权机关。

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相关证书,并收回、注销原有证书。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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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登记 3.光船租赁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三)租赁合同;(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五)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租赁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并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中止该渔业船舶国籍,封存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将租赁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并向出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中止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租赁合同;(三)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五)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并将租赁登记内容载入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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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登记 4.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同一渔业船舶可以依法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抵押关系设定顺序,以抵押登记的先后为准。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 抵押权人依法转移船舶抵押权的,应当和承转人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事先通知抵押人。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有关抵押权转移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存原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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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登记 5.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前款第二项所列证书,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因依法拍卖和法院生效判决发生转移,但原所有人未申请注销的,依法取得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并提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目、第五项所列材料。登记机关经审查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拆解或销毁的,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准予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六个月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予以公告。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37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登记 6.渔业船舶抵押注销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抵押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存入该船登记档案。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37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登记 7.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三)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上的光船租赁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向出租人、承租人分别出具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三)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上的光船租赁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向出租人出具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并发还封存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依法恢复该船国籍。                        第四十四条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二)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三)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该光船租赁登记记录,收回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向承租人出具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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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登记 8.船舶登记相关证书换发补发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期间需要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遗失、灭失或者损坏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同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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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确认 渔船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确认 【规章】《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发布)                      第四十三条 渔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渔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对责任判定进行受理。

2.调查责任:渔港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决定责任: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将其交付当事人,明确当事人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4.送达责任:案件处理意见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处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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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奖励 奖励保护渔用航标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1995年12月3日发布)                       第三条第二款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

2.审核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表彰责任: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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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其他行政权力 新建渔港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新建渔港建设施工前,必须将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设计图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以上渔港监督机构,经渔港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施工。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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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其他行政权力 参与新建渔港的设计、论证和验收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新建渔港的设计、论证和验收必须有渔港监督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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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行政权力 渔船拆解预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海洋捕捞渔船定点拆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海渔发[2013]95号)                第八条 拆解渔船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一)渔船拆解预审制度。渔船所有人申请拆船并要新造、更新改造渔船的(含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须填报《辽宁省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呈报单》,明确建造渔船数量、总功率、每艘渔船的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并填写淘汰渔船具体船名号、证书证件编号、功率及作业类型等基本情况,经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待拆解所有渔船的四证(《捕捞许可证》、《船检证》、《国籍证》、《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报省厅。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1)申请预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预审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预审责任:材料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辽宁省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呈报单》签署同意意见。

3.送达责任:将经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辽宁省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呈报单》及待拆解所有渔船的四证(《捕捞许可证》、《船检证》、《国籍证》、《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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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行政权力 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年度审核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对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年度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报批责任: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将审核后的远洋渔业企业年审申请报农业部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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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行政权力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内陆渔业捕捞渔船审核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修正)第五条第三款 改造渔船、省内购置的机动捕捞渔船和新造及购置内陆水域的机动捕捞渔船和机动养殖渔船,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内陆渔业捕捞渔船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报批责任:按照《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审核后的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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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其他行政权力 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许可证补发审核 【规章】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对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报批责任: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要求,将审核后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渔业捕捞、辅助船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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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他行政权力 对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规章】《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2月1日发布)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或者船员、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权对事故进行调查,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受理受理事故报告

2.报告责任:对收到的事故报告核实情况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3.调查责任:根据事故等级按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

4.处理责任:查明事故原因,并判定事故责任,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5.送达责任:调查报告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查结案报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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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其他行政权力 渔业船员考试发证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农业部负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国务院1989年8月1日发布)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方案(辽渔监字[2015]18号)                         第七条 渔业船员证书考试考核发证实行分级管理。省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各级各类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及发证工作;沿海各市及省直辖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海洋渔业船舶三级及以下驾驶人员、轮机人员、助理船副、助理管轮及普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及发证工作;内陆各市或相关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及发证工作。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接受船员培训学校和渔业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船员培训,考试等业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申请的船员的各类条件进行审核,组织船员培训后的考试活动,并对船员培训期间出勤情况,考试成绩合格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3.决定责任:(1)对审查合格的,签发渔业船员证书;(2)审查不及格的不予签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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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其他行政权力 签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国务院1989年8月1日发布)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决定责任:当有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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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其他行政权力 禁止船舶进港或令其离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1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决定责任:当有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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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其他行政权力 管理外国籍船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等地区的船舶进出渔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修正)                        第十二条 外国籍船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等地区的船舶进出渔港,除进行联检外,还必须接受当地渔港监督机构的管理,并缴纳规定费用。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受理外国籍船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等地区的船舶进出渔港的报告。

2.决定责任:对外国籍船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等地区的船舶进出渔港进行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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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其他行政权力 划拨和征用渔港审核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修正)                        第十六条 凡划拨和征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设施,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海、滩涂或者改变渔港性质的,按规定报批前,必须经市以上渔港督机构审核同意。改变渔港性质的,由占用者负责筹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影响渔港整体功能的,须予以相应补偿。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受理责任:划拨和征用渔港审核

2.审查责任:如改变渔港渔港性质上报上级机关       3.决定责任:是否影响渔港整体功能的,是否须予以相应补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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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他行政权力 渔业专用航标使用的管理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箱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拟定责任:管理、保护、监督渔业专用航标的使用状况

2.受理责任:危害渔业专用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举报

3.管理责任:管理渔业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                       4.审查责任:责令擅自改变航标灯状态的行为,对违反航标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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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其他行政权力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一款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市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实施方案。(2)公布审查实施方案,同时向市渔业船舶设计企业下发实施方案,通知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市内渔业船舶设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渔业船网工作指标批准书》等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市内渔业船舶设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

4.决定责任:(1)对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合格的,签发“图纸批准函”;(2)对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不合格的,签发“不予批准函”,并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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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其他行政权力 省批准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三)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审查责任: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报批责任:将审核后的海域使用申请报上级海洋主管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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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行政权力 养殖机动渔船新建、跨省购置、跨省卖出的审核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养殖渔船管理的通知》(辽海渔政[2013]224号)二、严格养殖机动渔船新建管理。申请人持《海域使用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新增海养船申请表》及相关有效户籍证明,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海域使用面积,已拥有养殖机动渔船情况,并出具初审意见,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厅审批。三、严格养殖机动渔船跨省购置。拟跨省购置养殖机动渔船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拟跨省卖出养殖机动渔船的,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厅审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养殖机动渔船检验、登记的注销手续。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预审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拟文报省厅。

4.送达责任:将预审意见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达省海洋与渔业厅。

市级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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