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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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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辽环发[2015]28号,2015年6月9日施行)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第二款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回执;(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核发排污许可证条件的,作出准予发放决定。4.核发责任:自作出准予核发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2 行政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和《关于核技术利用登记表项目下放行政审批职权有关情况的说明》(辽核安发〔2014〕3号)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职权。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

  

2.现场审核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3.批准、办结责任: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3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4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1990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拒绝或者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199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2002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5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6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施行)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1990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7 行政处罚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验收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8 行政处罚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1990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以及大型厂矿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污染源监测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1号,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帐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处3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0 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关闭、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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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1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六)至(十二)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5.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6.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9号,2001年5月8日实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1990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二)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三)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的;(四)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五)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含热废水、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六)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或者在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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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9.违反《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2010年2月1日施行)         第九条第(四)项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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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10.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11.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污染物及污染物承载容器、场所的处罚 1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7号,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2 行政处罚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暗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施行)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或者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1990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4.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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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5.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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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评估安全状况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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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违法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1990年8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 对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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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1.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经环保部门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由环保部门处三百元罚款;复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撤销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维修治理业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省环保部门取消其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并处三万元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理处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监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4.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5.对生产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8 行政处罚 对违法建设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施行)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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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4.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8 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5.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6.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7.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8 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四款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污染识别标志的处罚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污染识别标志的处罚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污染识别标志的处罚 3.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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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污染物备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1 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1 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污染物台账和编码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设施、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的转产、停产、停业解散规定的处罚 【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7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1.对不处置危险废物,不承担代处置费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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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2.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2003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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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3.对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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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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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处罚 对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 【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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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通知单擅自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危险废物信息报送规定的处罚 【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7号,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8 行政处罚 对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1.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2.对不依法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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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处罚 【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2号,2006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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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处罚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监测数据信息反馈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

3.审核责任:调查取证后,调查部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至案件审核部门,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最终提出行政处罚报批书,报主要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等。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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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代履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经修订)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拆除排污口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经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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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强制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2.审批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前,报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向领导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记录现场笔录。

4.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经核查,符合《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的,应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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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强制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2.审批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前,报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向领导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记录现场笔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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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征收 排污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在征收排污费。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规范性文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我省从2016年4月开始实施)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排污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费征收”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受理申报责任:排污单位按月或按季开展申报,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或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并对排污单位拒报.谎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申报核定责任: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下发文书。

3.公告责任:将核定结果想社会公告。          4.申报复核责任: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5.排污费追缴责任:对排污单位欠费行为进行限期追缴拒报.谎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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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检查责任:对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抽测。

2.保密责任: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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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检查 企业环境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检查责任: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保密责任: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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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检查责任:包括监督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依法、依规运行等;

2.保密责任: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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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检查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检查责任:包括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

2.保密责任: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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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确认 环保标志核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环保检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排放标准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禁止转让、转借、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受理责任:受理核发环保标志的申请。         2.审查责任:对车主提供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报告单进行审查。

3.核发责任:经检验合格和符合免检条件的,或者复检合格的,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告知复检责任:对检验不合格的,告知其维修治理,限期复检。

5.公示责任: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需提交材料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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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其他行政权力 危险废物跨设区市转移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查,形成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按时下发批准文件。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对危险废物转移行为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42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违法案件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抽样取证责任:查处违法案件时,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责任: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作出处理决定责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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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行政权力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实施)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受理责任: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

3.备案责任:材料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备案表。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4.公示责任: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需提交材料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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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行政权力 缓缴排污费的批准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200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实际情况审查资料,形成意见。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缓交排污费的,作出批准决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45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排污申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以及大型厂矿,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保养制度,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车辆技术管理和维修项目,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营口市环境监察局 1.受理责任:从事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以及大型厂矿,申报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登记。       2.检查责任:定期对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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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2004年8月16日发布)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受理责任: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上报材料进行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对完成评审的企业,决定是否达到相关清洁生产标准。 4.公告责任: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定期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47 其他行政权力 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规章】公安部等五部委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全文)。【规范性文件】《关于环境保护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移送责任:对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行政拘留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48 其他行政权力 对相关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对相关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1.责令改正责任: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 或者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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