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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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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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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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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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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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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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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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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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有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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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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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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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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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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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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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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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为的处罚 |
5.对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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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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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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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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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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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未依法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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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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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为的处罚 |
8.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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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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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港口经营资质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2009年11月6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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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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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
【规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2年12月12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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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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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处罚 |
【规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2年12月12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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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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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规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2年12月12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四)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六)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七)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六)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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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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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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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不按照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处罚 |
【规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2年12月12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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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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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规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2年12月12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
(三)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四)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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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违反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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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规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2年12月12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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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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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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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利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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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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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利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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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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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利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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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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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利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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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水路运输企业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水路运输企业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利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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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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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利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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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利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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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未履行备案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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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未经备案擅自经营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额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规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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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2014年第17号,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有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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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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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航标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2014年第17号,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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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航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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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规章】《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 第十九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下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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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行为的处罚 |
【规章】《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形式,发现涉嫌违规开展港口建设和经营等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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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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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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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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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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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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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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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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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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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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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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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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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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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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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的从事道路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四十六条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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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对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
(二)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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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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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不按照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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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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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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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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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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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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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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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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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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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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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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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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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为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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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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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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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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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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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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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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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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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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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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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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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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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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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第二款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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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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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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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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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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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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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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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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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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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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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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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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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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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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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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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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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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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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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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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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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8.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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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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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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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规章】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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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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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 |
【规章】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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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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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
【规章】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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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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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行为的处罚 |
【规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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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规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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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行为的处罚 |
【规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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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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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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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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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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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1.对建设单位违反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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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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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2.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转让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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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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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3.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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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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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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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4.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困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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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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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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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5.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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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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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质量管理条例行为单位相关人员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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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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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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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1.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和标准行为的处罚 |
【地方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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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违规行为问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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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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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2.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管理条例出现质量问题行为的处罚 |
【地方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监理失误再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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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失误等违规行为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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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3.对质量检测单位违反质量管理条例出具虚假数据行为的处罚 |
【地方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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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数据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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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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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1.对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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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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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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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2.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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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公路水运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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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3.对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令,2007年8月6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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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监理单位未按安全生产标准实施监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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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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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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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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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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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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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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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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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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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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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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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5.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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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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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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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6.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的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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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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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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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7.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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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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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8.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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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立案责任: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机关通报或其它管理部门抄告、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中,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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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23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暂扣 |
无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年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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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暂扣车辆前应当填写《暂扣证》,报道路运输机构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暂扣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暂扣证》,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5. 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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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24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相关车辆、设备、工具的暂扣 |
无 |
【行政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五十条第二款 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被暂扣的车辆属报废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暂扣车辆、设备、工具前应当填写《暂扣证》,报道路运输机构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暂扣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暂扣证》,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暂扣的车辆、设备、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5. 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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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25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
无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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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决定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2.审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3.告知责任: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26 |
行政给付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的给付 |
无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 “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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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 受理环节责任
(1) 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
对受补助对象进行资质认定
3. 决定(确定)环节责任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
(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 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实施环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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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27 |
行政检查 |
普通货物是否夹带危险货物检查 |
无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2年12月1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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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检查责任: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开拆查验。
2.处置责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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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8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检查 |
无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2年12月12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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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检查责任: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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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9 |
行政检查 |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无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2014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第四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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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责成相关部门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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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0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 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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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
2.处置责任: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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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31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无 |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第4号令,2005年5月8日颁布)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第3号令,2000年6月7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一)检查水运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程序和监理质量; (二)抽查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其他影响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重要部件、主要施工工序; (三)检查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方法; (四)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现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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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质量标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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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32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监督检查 |
无 |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2004年6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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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监理企业现状和业绩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3.处置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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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33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活动监督检查 |
无 |
【规章】《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
第五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站和市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第七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试验检测活动监控平台,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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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3.处置责任: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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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与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34 |
行政检查 |
对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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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委托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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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在本辖区内的从业资格证申请
2.审查责任: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受理申请后,向通过考试的合格的申请人合法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4.事后管理责任:每年对道路运输驾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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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2014年12月12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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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2.审查责任: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3.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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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
无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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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2.审查责任: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3.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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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备案 |
无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2014年12月12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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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2.审查责任: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3.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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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批准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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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
3.决定责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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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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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要有海事管理机构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3.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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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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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3.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要有海事管理机构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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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2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请从事省内市际间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业务的审核 |
无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
(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其他业务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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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3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请省际间普通货物水路运输业的审核 |
无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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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
(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其他业务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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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4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请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审核 |
无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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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
(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其他业务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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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5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核 |
无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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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
3.决定责任: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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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内营运船舶营运证办理的审核报送 |
无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23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123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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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3.决定责任:
(1)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颁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2)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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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备案 |
无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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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事后监管责任:
(1)采用适当方式公布备案的企业名单。
(2)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布每年3月底前网上年检情况。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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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2014年第17号,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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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2.审查责任:在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并组织技术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修改的或未通过审查的,现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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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187号) 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2.审查责任:在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并组织技术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修改的或未通过审查的,现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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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50 |
其他行政权力 |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109号)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
营口市交通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内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申请,对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并对其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须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内容。 2、检验责任:
(1)自正式受理市内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指派验船师依法执行检验任务。
(2)验船师要依法按程序严格执行检验任务,对检验情况形成是否合格的结论。
3、跟踪责任:对受理检验申请并已执行检验得出检验存在缺陷的结论,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复查,直至检验合格。
4、证书制作及签发责任:对检验合格的市内船舶及船用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并签发相关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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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51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 |
无 |
【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5号) 第二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款: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
营口市交通局 |
1.存案责任: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水运工程(港口、航道)批准文件应存案以备查考。 2.监督责任: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决定责任: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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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52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无 |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规章】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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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2.审查责任: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对车辆技术状况等项目进行审验
3.决定责任:检测合格的车辆,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违法违规未处理记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车辆技术等级不适应所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变更从事其他运输业务。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要求的,应责其退出运输市场,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4.事后监管责任:审验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其管理权限,及时整理审验资料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有违章情形的车辆应将违章情况记录业户管理档案,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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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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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省际、市际分公司备案 |
无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2月11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道路客运企业设立省际、市际分公司备案”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备案;(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受理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的运管机构应当对登记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提交的材料齐全并可确认分公司经营范围未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应当在10日内向登记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履行省际、市际客运许可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